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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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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09
第4版()
专栏: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冲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经过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和协商,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五十九人的名单草案,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十五人,各界知名人士十人,法律界人士十一人;还包括香港各方面(工商、文化教育、法律、工会、宗教等)人士二十三人。由于香港工商界对维持香港的稳定繁荣关系重大,所以吸收了香港工业、商业、金融、地产、航运界中的八位知名人士参加。起草委员会人选中还有香港行政、立法两局的议员和香港法院的按察司,他们是以个人的身份参加起草委员会工作的。这样的安排,照顾到了香港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代表性比较广泛,可以更好地反映香港各界同胞的意见、要求和愿望,使起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能够更加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建议起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八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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