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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邮电通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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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10)

妨害邮电通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妨害邮电通讯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妨害邮电通讯罪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犯罪的行为人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包括负责邮电工作的干部,邮电部门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邮电代办人员。妨害邮电通讯罪只限于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这是与侵犯通讯自由罪的一个重要区别。不是邮电工作人员,如果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但不能构成妨害邮电通讯罪。
第二,在客观上表现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邮电工作人员办理邮包、信件、印刷品、汇票、电报等业务,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应当忠于职守,勤勤恳恳地为用户服务,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开拆自己经办的国家机关或公民的邮件,或者将邮件、电报私藏起来不交给收件人,或者私自撕毁、烧毁、扔掉,就构成渎职罪。因此,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妨害邮电通讯罪的主要特征。应当明确,非法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电报,同合法检交扣押是有原则区别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邮电工作人员也无权擅自开拆这些邮件。
第三,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报复;有的是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是逃避工作,图“省事”;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月历卡、纪念邮票;有的是图财等等。因过失而遗失、积压邮件、电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虽然出于故意,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而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是为了窃取财物的,则按贪污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到本期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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