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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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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6
第2版()
专栏:

  我对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看法
陈叔通
“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前提,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建设的目标。我国生产落后,要达到社会主义还须经过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过程。在这过程中,发展生产须用各种不同的方式:“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才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所以私营企业是人民政府所要鼓励的,扶助的。解放前假繁荣时期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不断高升,各企业与私人抢购货物,或囤积牟利,或存储备用,人人存着侥幸的心思,以投机为常事。这样,一般人固然困穷不堪,即投机者亦是内心日窘。所以在解放前人人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人民政府以极大的魄力,在不到一年的光阴里,克服了十几年来的通货膨胀,建立了稀有的奇迹,使全国物价趋于稳定,人民生活亦渐渐安定下来。但是因为囤积者无利可图,争先出货,为投机而开办的事业本无基础,遂出现了产品滞销。又以劳资关系尚未改善,有纷纷停业的情形,这是那时不可避免的暂时现象。去年夏季以后人民政府又调整了工商业,各业始渐好转,私营企业遂逐渐增多。政府为鼓励这个趋势,而又要纳之于正轨,乃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而于去年年底颁布了。
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政策,是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私营企业条例是完全符合这个原则的。按照共同纲领第二十八条:“凡属有关国家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这是当然的。在这个范围以外,按照共同纲领第三十条:“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现在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就是实行这一条的规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便说明了。我国工商业的组织有旧的独资与合伙,及新的股份公司等种种不同的方式,而全国约计一百三十多万工商业户,用新的方式的只有万余家,其余大都是旧的。所以条例第三条包括这些各种组织,都是要鼓励的,扶助的,并不以公司的组织为限,这是照顾全部私营企业的意思,为以前旧时代公司法所没有的。为解除投资人的顾虑,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和营业受充分的保护,经营管理权属于投资人”。又不但为开业复业着想,还在第十五条照顾到变更营业范围,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区,并还顾到转业、停业、复业、歇业、解散。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第九条规定如应国家迫切需要,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改进或发明,而在短时期不能获利者,并可有减税或免税的优待。同时又有第六条防止盲目生产之管制,是皆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精神。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利润的分配比例,公司组织的企业的盈余,提存公积金百分之十,这是为了要公司巩固。股东股息虽然限制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实际上向来股息亦尚不到此数;况且股东红利及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厂长尚有酬劳金,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之规定,由股东来决定其中的分配比例。为保护股东起见,除在许多条里有保障企业健全的各种规定外,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公司无盈余或有亏损时不能发给的股息,得于有盈余的年度弥补亏损后酌情补发。而二十六条还订有在开始营业前酌派股息的条件,这些都是可以使投资人安心的。
至于劳方利益,实在是与资方有关系的。资本不能脱离劳动,故有限度的兼顾劳方,可以搞好工作,仍是于资方有利的,也可以说是保护投资人。故第八条规定了“与劳资双方利益有关者应由劳资协商会议或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金等”。
中国疆域广大,人口众多,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市场,四亿七千五百万人口占全人类四分之一。全人类四分之一所需要的日常用品,就是不可计算的数量。这个不可计算的数量的日常用品,是要国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供给的。所以只就国内贸易说,私营企业就有极大的领域。这个领域在过去多为帝国主义所蚕食或霸占,现在人民政府统制了国际贸易,不怕利权外溢了。全国土地改革将于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春间基本完成,到那时三亿几千万的农民有了自己的园地,逐步提高了生活水准。在人民政府“城乡互助”政策下,单就农民日常需要的一部分说,也够私营企业做的了。一九五一年正在开始,大家赶快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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