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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 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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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4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
  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引导地方、部门创办航空运输企业,以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运输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规定》要求,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经营省际航线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航线业务的,由各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民航局备案。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执照的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民航局登记注册、发给适航证件的航空器;有必需的经营资金;所使用的机场能够保证运营安全;航空器的维修设施能够保证适航要求。
《规定》指出,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航线业务,其对外谈判统一由民航局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包括过境协定等)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服从有关航行管制部门和机场塔台的航行指挥。民航局所属航行保障部门和机场应当为航空运输企业提供通信导航和气象资料等服务,以保障航空器的正常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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