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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泰芳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关于建议我国批准《国际电信公约》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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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4
第2版()
专栏:

  杨泰芳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关于建议我国批准《国际电信公约》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邮电部部长杨泰芳今天受国务院委托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建议我国批准《国际电信公约》的说明。
杨泰芳说,《国际电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在1932年国际电信联盟(简称电联)马德里全权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它取代了原《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公约此后又经五次修订,现送请审议的公约是在1982年内罗毕电联全权代表大会上修订通过的。公约主要规定了电联的宗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人事、财务、语言、技术合作和国际电信通信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它是电联的基本法规,对电联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他说,早在1920年,中国即加入了《国际电报公约》,参加了国际电信联盟(当时称为国际电报联盟)的活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在电联的合法席位长期未得到承认。1972年5月29日电联第二十七届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了我国在电联的合法席位。此后,我国积极参加了电联的活动,是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之一。1973年、1982年两届全权代表大会,我国均派代表团出席会议。对1973年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公约,我国在签署时对其中有关无线电频率分配和使用以及地球静止卫星轨道位置的指配和登记的条款作了保留,我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也作了同样的声明。对于上述条款,1979年及以后几次世界性无线电行政大会已作了修改。因此,我国出席1982年全权代表大会代表在签署公约时只是针对越南所作的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声明作了相反的声明。
杨泰芳说,按公约规定,公约应由签字国政府根据各该国的现行宪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如签字国政府在公约生效后两年尚未交存批准书,则在电联的大会、行政理事会和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任何会议上丧失表决权。为了履行电联会员国的义务和维护我国在电联中的权益,建议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同时,我国拟不对公约提出任何保留,但应重申我国代表在签署公约时所作的针对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声明的相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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