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批准《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7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国务院5月23日,批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规定》说,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规定》强调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企业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商业企业的牌匾可以不冠地名。
《规定》说,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各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规定》提出,企业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外国
(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登记名称时,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