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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不幸”的责任在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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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8
第4版()
专栏:

  “两家不幸”的责任在谁?
新疆鄯善县吐峪沟乡五大队青年农民王平一,1983年初回原籍江苏睢宁县高作乡探亲时,与该县邱集乡小高村女青年高方银恋爱,并在不久后正式结婚。
小两口度过了蜜月后,女方同男方一起到了新疆。高方银在新疆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不习惯当地生活,加上同丈夫吵了几架,便返回了老家,找到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要求与王平一离婚。村民委员会把双方家长找在一起,背着王平一,搞了一个包办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
为了解除王平一与高方银的婚姻之事,我们男方、女方两家经介绍人调解人共同商讨,调处如下:
(一)女方保证不提出要嫁妆。
(二)经调解人提出,男女双方同意,退出婚姻,男婚女嫁互不干涉。
(三)双方不准提出以前钱物之事。
  邱集乡小高村民委员会(印)
 当事人:高西民 调解人:蔡祖光 高西强
高方银认为,虽然王平一未同意离婚,但有村民委员会作主,不会违法,就同本村青年王帮五正式结婚。王帮五也知道高方银离婚未经其夫同意,但他想村民委员会在离婚协议书上盖有大印,自己也是依“法”办事,怕个啥?冬去春来,当王平一依据法律起诉高方银犯重婚罪时,这个新组合的家庭已经降临了小生命。
今年5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婚案做了判决。但留下让人们思索的一个问题是:给两个家庭带来创伤的责任归于谁?是高方银?是王帮五?还是其他人?(刘广金 沈国华)
当事人不懂法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基层干部也不懂法。可见,在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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