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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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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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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同时声明对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附“决定”中声明保留的条款:
1、《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二、任何此种争端倘不能依照第一项所规定的方式解决,应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2、《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二、依照此种争端倘不能依照上开之方式解决争端两方中之任何一国作此请求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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