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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发生的严重违法事件中的五名肇事者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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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19
第3版()
专栏:

  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发生的严重违法事件中的五名肇事者被判刑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朱述新、张宝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开庭,依法审判了5月19日晚上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内外故意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华泽平、刘国防、黄辉和赵凤俊、丁国华,依法分别对他们判处了刑罚。
华泽平(男,二十五岁,原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人)于5月19日晚上十时许,在北京工人体育场观看中国国家足球队和香港足球队比赛后,在体育场附近的路口与他人合伙将北京市翔远汽车公司的一辆出租小汽车推翻,致使这辆小汽车受到损坏,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华泽平当场被抓获,于5月21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华泽平犯流氓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天的公开审理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对各种证据进行了审查。物证、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被告人华泽平的上述罪行足以认定。被告人华泽平也在法庭上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法庭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华泽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华泽平赔偿北京市翔远汽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
刘国防(男,二十岁,原系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绿化队工人)于5月19日晚上十时许,在北京工人体育场观看足球比赛后,故意寻衅滋事,在体育馆北侧马路上用石头将武装警察部队某部在此经过的一辆卡车的右侧门风挡玻璃砸碎,致使车内一名武警干部、一名战士受伤,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刘国防被当场抓获,于5月21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刘国防犯流氓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今天经过公开审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刘国防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判处刘国防赔偿武装警察部队某部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一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还审理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犯流氓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辉。黄辉(男,十六岁,原系北京建材化工贸易公司临时工)于5月19日晚上十时许,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外哄闹、煽动并与其他人用砖头、石块将一辆公共汽车和一辆出租小汽车砸坏。黄辉当场被抓获,于5月27日被逮捕。鉴于黄辉犯罪时尚未成年,认罪态度尚好,愿意悔改,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黄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二百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理了赵凤俊流氓案和丁国华妨害公务案。赵凤俊(男,二十二岁,原系北京第一棉纺织厂工人)于5月19日晚,在北京工人体育场观看足球赛时,故意向香港足球队队员投掷软包装汽水瓶,被当场抓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赵凤俊拘役四个月。丁国华(男,二十二岁,原系北京东城区朝内菜市场售货员)于5月19日晚上,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十八看台外哄闹并用脚踢了在场维持秩序的值勤民警,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处丁国华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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