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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实行配售的决定 合贸字第二十二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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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9
第2版()
专栏:

  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实行配售的决定
合贸字第二十二号
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在国营贸易有力的支持之下,决定自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开始对社员试行定量定价配售,并规定了“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合作社配售暂行办法”,各地应根据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条件,在若干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中慎重选择配售重点,积极坚决执行这一决定,全国合作总社准备根据第一季配售经验,修正这一暂行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推行定量定价配售制。这是完全符合目前形势要求和合作社社员需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措施。
实行配售的直接目的是使合作社社员可以经常地,平均地,有保证地得到一定数量和比较廉价的必需品的供应。配售品的种类是参照南方北方东北西北与城市农村生活条件的不同,和国家掌握物资的情况,分别加以规定的。种类不多,但都是日用必需品,而且可以经常保证。这就可以使社员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定。同时为使广大社员平均享受配售的优待,并为防止配售数量超过社员需要而流入自由市场,所以各种配售品的定量标准都是根据“大体够,稍有不足”的原则规定的,其不足部分可由合作社一般零售业务加以调剂。配售价格则要求必须显著地低于零售市价和国营零售价格,以缩小批发和零售差价及城乡差价,使社员真正享受到配售的利益。依照国营贸易对配售的优待折扣计算,只要合作社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批发层次,严格节约开支,不抽收高额手续费和利润,就完全可以保证经常廉价定量配售的实行。
实行配售必须与目前整顿合作社的工作密切结合进行。实行配售就是促使合作社在业务上和组织上走上正轨的一个极有力的杠杆。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层合作社必须具备该条所提出的条件才能享受配售优待;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不予配售,必须整顿好之后才能享受配售的权利。各级合作社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才能端正业务方向,从面向市场转到面向社员,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
配售是一种严格的有计划的零售业务。配售对象只限于社员,因而它可以而且必须是有统计有计划的平均分配。实行配售可以加强合作社工作的计划性,使合作社商业从目前无组织无计划的状态向上提高一步。而实行和推广配售制也就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扩大了有组织有计划的贸易,缩小了盲目的无组织的市场。这对于稳定物价,安定民生可以发生良好的作用。
配售不是简单的分配,而是很有系统的经济组织工作。必须调查统计各地和各种不同职业的社员常年需要,不失时节地按月按季编制计划,并根据计划调度资金,调运物资,精打细算,正确掌握配售价格,按照社员所需物品的季节,职工发薪的日期,及时地供应各种配售品。必须根据计划认真地仔细地检查配售工作的每一环节,严格地大公无私地执行第九条关于配售纪律的规定,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种弊端,对贪污腐化,私情照顾,不执行决定的工作人员予以严厉处分,不允许一丝一毫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才能将配售工作作好,使得社员人人称便,并佩服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公道。
最后必须指出,配售能否行之有效,能否获得广大社员的拥护,主要决定于配售是否依靠社员来进行,社员是否参与有关配售的各项决定,是否真正实现了合作社的民主。因此,各级合作总社及基层社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和社员传达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实行配售的决定和第一季度的暂行办法,并展开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由大家来保证配售工作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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