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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应履行 法令要遵守 新郑县电业局的领导人应受到惩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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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29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协议应履行 法令要遵守
新郑县电业局的领导人应受到惩处
读了你报5月11日第五版刊登的郑州铁路分局水电段于治海、樊景德二位同志的来信以后,很有感触。
新郑县电业局两个局长的所作所为,颇具霸气。他们为了得到摊派的二十一万八千元集资款(且不说这笔款该不该要,作何用途),竟不顾大局,以断电相威胁,以致影响铁路运输秩序,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还说出了“不给钱就不能送电,大不了去蹲几天大狱”这样的话。真是视法律为儿戏,霸道到家了。作为电业局的领导人,如此霸道,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该受到惩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决不能让这样的人继续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所欲为,破坏人民的事业,败坏党的作风了。
新郑县电业局时常借故停电的问题,自然必须弄清,这里边有个依照法律办事的问题。从于、樊二同志的来信中可以看出,这个局与新郑车站曾签订供用电协议。两个局长也知道违反协议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要“蹲大狱”,要不,怎么能说出上面那句话呢?郑州铁路分局水电段的同志,以《全国供用电规则》为根据,与电业局进行交涉,正是依法办事的表现。1982年7月1日实施的《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用电双方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一定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使无视法律的“霸王”们真正懂得点法律,知道视法律为儿戏的结果。
北京军区军事法院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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