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隐匿虚报 违法乱纪 杭州市建材公司 杭州市木材公司 倒卖进口木材从中牟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04
第2版()
专栏:

隐匿虚报 违法乱纪
杭州市建材公司 杭州市木材公司 倒卖进口木材从中牟利
本报讯 杭州市地方建筑材料工业公司与杭州市木材公司在买卖进口二万立方米美松中,弄虚作假,隐匿和少报所得税额,转移利润,严重违反物价管理和财经纪律。杭州市审计局最近查处了这一案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这两个单位的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1984年11月,杭州市建材公司准备向北京的中国社队企业供销公司签订二万立方米美松的进货合同。但在正式签订订货合同的前几天,即11月7日和杭州木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继而杭州木材公司又于11月12日同苏州市木材公司签订了销货合同。这样,该批未到口岸的进口美松,在短短十天时间中,先后四易其主,价格由每立方米三百零一元九角八分提高到三百七十二元五角,两公司通过转手倒卖,买空卖空,从中牟利六十五万元。
杭州市建材公司在买卖这批进口美松中,在没有资金保证的情况下,采取先收销售款,后付购货款的办法,占用买方资金,支付卖方贷款,无本牟利。更为严重的是,隐匿销售利润十五万九千多元,于材料帐户内,截留了应交所得税额。
杭州市木材公司11月7日与杭州市建材公司签订二万立方米美松合同后,复以每立方米三百七十二元五角的价格卖给苏州市建材公司,于11月12日正式签订销货合同。在经营这批美松中,市木材公司先由公司出面签订购货合同,事隔五天又以“价格偏高,水上库存较大,不宜再进美松”为借口,将这批业务“转让”给该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服务处“经营”,并以“综合服务处”的名义与苏州市木材公司订了销货合同,抬价出售,获利四十九万多元。
经查实,这批木材真正经营者是杭州市木材公司,而不是“综合服务处”。所以,杭州市木材公司将这项全民经营业务“转给”集体,实质上是化大公为小公,逃避交纳税收(因综合经营处系新办的集体单位,经批准免税一年),挖了国家墙脚。
对此,杭州市审计局提出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和追缴应纳所得税款的处理意见。(沈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