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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复活”的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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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05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死者复活”的教训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讯组
1983年7月21日,雨水从江苏省新沂县棋盘乡小陆庄西公路桥涵洞内冲出一具无名尸体,死者面容被严重毁坏。公安机关将此案定名为“七·二一”无名尸体案。经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和分析有关情况,很快掌握了如下线索:
1、棋盘乡佃户村的陈振美、晁岱娟母女二人,曾于7月19日上午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本村黄芝州前一天晚上翻墙入院,撬门入室,企图强奸晁岱娟,被晁砍了一镰刀后逃跑。
2、在尸体所在的公路桥涵洞内捞出一把镰刀,而晁家正好少了一把镰刀。
3、在晁岱娟的住室墙上发现两点血迹,地上和晁所穿的裤子上也有许多类似血迹的红黄色斑点。因而确定,晁的住室为“第一杀人现场”。案发后,晁搬出这一住室,并将室内打扫得干干净净。
4、经黄芝州之父对尸体辨认,说同他儿子“个头相象”,又说他儿子背后有疤,也与尸体特征相符。
根据以上事实,办案人员判断:死者就是黄芝州,凶手是陈振美、晁岱娟及其家人。分析作案过程是:7月18日晚上黄芝州翻墙入室企图强奸晁岱娟时,陈、晁及其家人进行反抗,将黄杀死,抛尸于公路桥涵洞内,后又去派出所报案,企图掩盖杀人罪行。7月23日,公安机关将晁岳保、陈振美夫妇及他们的两个女儿晁岱娟、晁岱翠拘留审查。后经新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陈振美、晁岱娟予以逮捕。经审讯,陈振美母女二人由不供到供,由供述不一到基本一致,交代了作案杀人的经过。新沂县公安局预审终结,将案移送检察机关,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晁岱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以陈振美已构成杀人罪,提起公诉。新沂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6日开庭审判,以过失杀人罪从轻判处陈振美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出乎意料的是,此案在审理完结的八天后,司法机关认定为被杀死的黄芝州突然从外地返回,“死者复活”了。一时间,这奇闻轰动全县。原来,黄芝州于7月18日晚在晁家作案后潜逃,后因慑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威力,才又返回投案自首。这样一来,“七·二一”无名尸体案的原有结论,就都不能成立。公安机关重新组织力量对此案再次进行侦查,到1984年3月3日,终于弄清了案情真相:真正的死者系棋盘乡筛子村农民王明凯,凶手是其弟王明亮和王明凯之妻袁庆荣。王、袁二犯早就勾搭成奸,为达到长期姘居之目的,遂生杀人恶念。1983年7月7日晚,二犯用酒将王明凯灌醉后,用匕首、铁棍将其杀死,连夜用板车将尸体运到二十里外的公路桥涵洞内,并用匕首毁了死者面容。
办理“七·二一”无名尸体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新沂县人民检察院的同志认为,在办理该案的前一段,之所以出现“死者复活”,无辜者被冤的情况,虽然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说,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没有认真负责地严格把关,以致酿成错案,也有重大责任。他们对办理该案总结出四条教训:
一、参与勘验现场时,不认真分析,轻信错误结论。案发后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全过程,目睹了尸体面部腐烂的情形,察看了所谓“杀人第一现场”,同时还听到了周围群众关于7月18日之前就闻到桥下有臭味的反映。在此情况下,对一些明显可疑的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如:仅三天时间,尸体面部能腐烂到白骨化的程度吗?既然7月18日前桥下就有臭味,死者会不会是别人?仅凭室内的几点可疑痕迹,就能断定是“杀人第一现场”吗?由于参加勘验现场的检察人员对这些问题没有进行认真分析,而只被晁家报案、黄犯失踪、黄父认尸等一系列巧合现象所迷惑,并且轻信错误结论,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后来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造成被动。
二、对法医技术鉴定中的问题没有详细审查,把错误的鉴定结论当成了定案的根据。由于办理此案的检察人员缺乏刑事侦查和法医学方面的知识,因而在审阅案卷时,对法医鉴定有无问题,看不清,拿不准。
三、对个别办案人员指供、诱供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及时纠正。也没有由此及彼,联想到认定案件的可靠性。在整个审讯工作中,指供、诱供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现场保密不够,这是造成陈振美、晁岱娟能够编造出基本一致的口供的主要原因。如,审讯笔录中有不少这样的话:“你们娘仨是怎么把黄三(指黄芝州)杀死的?杀人现场就在你们家,证据确凿,不承认行吗?”“移尸是几个人?尸体扔哪去了?”“不对吧,他们讲的和你不一样!”等。
四、对已经发现的一些疑点,虽提出过,但没有认真对待,加以排除。如:开始拘留的四名被告人并不是人人都供,其中晁岳保始终不供,晁岱翠时供时翻,陈振美和晁岱娟虽然最后供了,但前后供述不一,漏洞较多;关于移尸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几个人的说法始终不一致;死者胸部有一贯通伤,深达十六厘米,只有匕首一类的凶器才能造成,而陈振美、晁岱娟所说的凶器只是镰刀和斧头两种;陈、晁说是用麻袋装尸,但装尸的麻袋下落不明,等等。对于上述一系列的疑点,办案人员虽然提出来研究过,但总把它们当作枝节问题,没有认真对待,深入查证,这也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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