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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一次成功的抗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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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05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是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一次成功的抗诉
江苏省建湖县楼夏粮库验粮员徐金银,平时练武,经常打人。去年7月2日下午,徐闻知同库验粮员朱金华因拒收农民许成文父子的粮食发生扭打时,当即冲进人群,推开许家父子。许成文上前阻拦,徐金银向许面部、胸部各击一拳,许当场跌倒在水泥地上,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经公安部门侦查和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核,认定徐金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今年年初,建湖县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徐金银有期徒刑两年,理由是:徐金银曾喊“不要打,有话好说。”并将朱金华向墙根方向推。此时,许成文等人在徐金银背后拳击几下,徐被打后转身用右手猛击一拳,打在许的左脸部口角外侧一厘米处,致使许仰面跌倒水泥地。县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承办同志,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认真研究,重新审查了证据材料,否定了判决书上认定徐金银先是作为调解人,后是在遭到许成文拳击时才还手打人等情节。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为,徐金银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非过失杀人。理由是:(一)徐金银是直接故意打人的行为,而不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发生的过失犯罪行为,因而也就不能成立过失杀人的问题;(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杀人相比较,前者是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而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后者是行为人既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也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徐金银的行为应属前者,原审判决误作过失杀人,显系不当。据此,县检察院按照抗诉程序(按:指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抗诉),依法提起抗诉。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金银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撤销了原判,重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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