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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者有保护环境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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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07
第2版()
专栏:

领导者有保护环境的责任
本报评论员
温州市环保局维护《环境保护法》,不同意在该市水源地段建设有严重污染的工厂很对,很正确。温州市某些领导人对此却无理非难,还责令该局做书面检讨。颠倒是非,太过份了。
《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水源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1981年5月11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计委、建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指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温州市环保局坚决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对待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理应得到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从去年年初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再强调,省长、市长要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亲自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到一定时间还要向人民群众汇报。每一届政府在改善环境状况上,都应当有所建树。省长、市长要依靠和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对省长、市长和人民群众尽职尽责。有这两个责任心,有这两个积极性,环保工作必能做好。
温州呢绒厂选址问题的情况说明,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有坚定的生产观念,而且要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如果忽视环境问题,片面抓生产,就有可能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这方面造成损失的教训应该深刻记取。环境保护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布点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反复进行科学论证,注意尊重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综合效益。切忌简单行事,把环境保护工作当成额外负担而加以排斥,这是政策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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