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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才能知法 知法才能守法——张友渔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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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08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学法才能知法 知法才能守法
——张友渔答本报记者问
7月6日下午,本报记者王永安、毛磊就当前普及法律常识中的有关问题,访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法学家张友渔。
八十八岁的张友渔同志在他的办公室里,愉快地接受了记者采访,兴致勃勃地谈了他的意见。
记者:当前,普及法律常识正在全国进行。请问:法律常识都包括哪些内容?
张友渔:我认为普及法律常识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对于法律的性质、作用和它的重要性的基本认识。第二,是关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合法行为等的知识。第三,是指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不许做的,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等。
记者:这样说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要加强立法工作了?
张友渔:对。只有制定了法律,才能谈得上有法可依,执法守法。但是,在法律制定出来后,如果不遵守,不执行,那么法律条文再好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有法必依在实际上又比有法可依更为重要。而要做到有法必依,一是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制违法犯罪人守法;二是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人们自觉守法,预防违法犯罪。我们平常说的“只有知法才能守法”,就是这个道理。
记者:您认为现在群众不懂法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张友渔:从一些违法犯罪实例看,主要是不懂得人们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例如,有的人采用暴力手段去解决官僚主义或压制群众的问题,结果造成了杀人伤害案件;有的企业领导人不懂得用法律手段进行企业管理和处理各种经济关系,结果使企业吃亏,甚至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有的人在处理某些社会关系时(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甚至一些小是小非、闲谈玩笑等等问题),动辄舞刀动拳,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当这些违法犯罪者被带到被告席上的时候,他们才都痛苦地感到,要是早有法律知识,何至造成这样结局。而到这个时候,他们的行为已给社会、国家带来损失。大量案例说明,不少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人们缺乏法律常识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对于侵犯自己的权利或损害社会、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因此,普及法律常识就显得迫切。
记者:为什么要把干部列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
张友渔:因为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他们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从现状看,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不懂法的情况相当普遍;许多人不习惯于依法办事;违法乱纪的人也不少。这个问题如不赶快加以解决,就会影响我国四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许多人不习惯于依法办事,是有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的。我国是一个长期在封建主义统治下的国家,后来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统治者是用法律整人民,自己不受法律约束,人民群众则鄙视法律,仇视法律,以至破坏法律。至于从事革命运动的人,当然更不能受旧法律的约束,在取得政权前和取得政权初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由于这些缘故,人们的法制观念很薄弱,守法习惯长期没有养成。在“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影响下,不是少数人,而是从上到下的许多人,都不同程度地轻视社会主义法制。因此,要肃清这种影响,还要经过长期的努力。现在,我们把各级领导干部列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记者:应该如何理解权与法的关系呢?
张友渔: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封建社会里,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当然是权大于法。资产阶级法律从形式上看,是法大于权,但事实上往往做不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领导干部的权力,只是职权即职务之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领导干部的活动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所以,我们是法大于权。现在,有的领导人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滥用职权,甚至为非作歹,不仅破坏了法制,而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通过普及法律常识,真正使领导干部认识到权服从法的重要性。(附图片)
左上图:张友渔同志。
本报记者 李绍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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