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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发表谈话 要依法做好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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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2
第2版()
专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发表谈话
要依法做好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对本社记者发表谈话时指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更多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无论涉外经济合同还是国内经济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事是难免的。这就需要设置解决争议的机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仲裁机关有两家,一家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家是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办理我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办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八百二十九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一千三百四十六户,外商独资企业有六十九户。他们是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视同中国的法人。这些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国其它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合同纠纷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位负责人指出,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中国其它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农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办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这类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正确依法处理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国家信誉。因此,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了解国际金融贸易和科学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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