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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启蒙刍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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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2
第5版()
专栏:

法律思想启蒙刍议
陈泊微
前进中的中国社会亟需一种启蒙——法律思想的启蒙。
生活的现实表明,法律问题在今日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尖锐性。究竟怎样才能在中国社会确立法律的权威,怎样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这是中国正在面临的一个艰巨的课题。中国人民付出无数流血牺牲才得来的伟大革命成果是否能够长保无虞?中国现代化命运所系的经济体制改革能否在一个法纪严明、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稳步推进?发展程度还不够高的中国社会能否快步迈向宪法所标示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境界?这一切,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早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而将国家生活和社会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
法律思想启蒙是现实的亟需
只要稍加留意观察就不难发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上还没有获得它应当占有的地位。这表现于:在社会生活诸领域中和各种社会关系中,法律所起的规范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许许多多本来应由法律来制约、干预、调节的事情,法律实际上管不着,管不了,管不好。在各种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各种社会实体之间和实体内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很不明确,因此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大量地发生没完没了的“扯皮”、碰撞和磨擦,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长时期得不到解决。这种状况不能不严重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效率,影响到社会进步的速度。
近几年来,国家的立法工作,规模宏大,成果丰硕;执法部门的工作也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我们的法律在惩戒和控制社会犯罪和保障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却还不能说是强有力的。这里仅举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为例。我们的宪法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的刑法为禁止和制裁侵犯公共财产和破坏国家经济的犯罪行为也规定有严明的条款。然而,看看现实情况,恰恰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共财产的问题上存在着对宪法和法律的严重挑战。侵吞、盗窃、损坏公共财产和捣乱经济秩序等十分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同蛀虫一样在蠹蚀着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使得公有制的社会机体的某些部分有蜕化变质的危险。为什么那么多的犯罪者敢于无视昭然存在的法律而横行无忌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是法律的生命。一个国家,法律不完备还不可怕,因为通过加强立法的努力可以使法律逐步趋于完备;但是,如果它的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成了问题,那就是极堪忧虑的了。
法律现象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面镜子。如果我们正视现实,就不能不承认,我们的社会至今仍然是一个法律意识不发达的社会。在我国,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意识的人太多了,不承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人太多了。这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法律的思想蒙昧,一种阻碍法律起作用的“土壤”;不扫除这种蒙昧,不改良这种“土壤”,国家的法制状况不可能有根本的改善。因此,对全社会进行法律思想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觉悟,就成为一件必不可少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知识就是力量。进行法律思想启蒙,使亿万人民摆脱对法律无知无识的蒙昧状态,社会就有了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巨大力量。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者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法犯法,一种是不知法而犯法。我们不仅应当使那些对法律无知而又有犯法可能性的人知法畏法,不敢犯法,而且要使那些明知法禁而又企图犯法的人不能利用群众的蒙昧状态而为所欲为。这是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根本前提。
知识就是力量。进行法律思想启蒙,将使那些深受不懂法律之苦的普通人民获得保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人民群众中那些对法律懵懂无知的人最容易成为他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哪些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利益,也就不懂得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近年来各地所揭露的一些妇女受残害和欺凌的事实,都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些与法律无缘的人,实际上不能作为一个平等的公民参加到社会政治生活中来。一个受到迫害和凌辱而不知道诉之于法的人,也就是一个不能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人。对于这种人来说,法律思想的启蒙,也就是政治思想的启蒙,因为法律意识的萌长,也意味着民主意识的觉醒。
这里还要说到法律思想启蒙与领导者的关系。事实已经证明,我们的许多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很薄弱,很模糊。他们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很不端正或者不够端正,缺乏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有些同志还保持着革命战争时期养成的以政策代法的老习惯,将个别领导人的指示、意见以及某些言论统统奉为法律,甚至看得高于法律。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时常发生不符合法律准则的行为,自己却毫不在意。这些同志实际上并没有从思想上真正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上这些现象恐怕也应属于法律思想蒙昧之列吧!这就说明,我们有许多领导者还没有觉悟到,身居领导地位的人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对于治国安邦有多么重要的意义;而领导者如果玩忽法律,会在社会上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但愿这些肩负社会领导责任的同志能够自觉地接受法律思想启蒙的洗礼。他们果真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法律,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方面身体力行,为民楷模,广大人民自然会心悦诚服地仿效,则国家法制状况的改善也就大有希望了。
确立法治思想应是法律思想启蒙的中心课题
在法律思想启蒙当中,有一个问题是不应当回避的,这就是如何看待法治的问题。人所共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过去的一个长时期中走过一段时进时退、艰难曲折的路程。接连不断的群众运动和政治运动,剧烈地冲击了法制,破坏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到了“无法无天”的“文革”十年,法制的破坏更是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种情况当然也给我国法律思想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因此,如何确立法治思想的问题,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法治,过去人们不大敢讲。似乎强调了法治,就会陷入所谓“法律万能论”,走到“资产阶级法律观点”那边去。其实大谬不然。要法律是为了什么?难道不是为了以法治国吗?今日的中国,根本不存在什么“法律万能论”的问题。我们不是法律过多了,而是法律欠缺;不是法律管得太宽,而是法律管得太窄;不是法律束缚了社会生活,而是社会生活排斥法律。提倡法治,就是要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管理上切实保证给法律以应有的地位,将一切应由法律干预和调节的事情都交给法律去管起来,也就是说,要使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规范的法律在中国充分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谁都知道,不同阶级所领导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我们要提倡的法治,当然既不是封建时代中国法家所主张的那种法治,也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旨在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那种法治,而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民主的法治。既然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实行法治,其实质就是遵照集中起来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而抵制法治,也就是不尊重人民的意志。提倡法治,就应当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当然不是法治;法律的滥用,执法的时松时紧和畸轻畸重,以及让某种权势和情面影响法律的运用等等,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近年来有些论著开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法治的问题,这是很有意义的。我们已经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地存在着许多内在外在的矛盾和复杂情况;社会主义社会在治理和管理上的难度丝毫不亚于资本主义社会。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笔直而又平坦,没有波动和曲折,那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一个具有自律机能的生气勃勃的社会。什么叫做自律?就是说,这个社会能够对自己机体的各部分作出灵敏的反应,能够自动调节自身的种种矛盾,自动排除自己生命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异变,从而能够较快地自动复原,避免剧烈的震荡和动乱。靠什么做到这一点呢?良好的法治、健全的民主应当是起自律作用的两个重要的不可代替的因素。对一个社会来说,自律机能失调,必然发生失控现象,发生某种病变。动辄发生某种危害社会利益的严重事态,而社会却无力遏止,这就是一种失控。社会“气候”无常,动不动就“刮风”,“刮”得社会秩序混乱,使社会生活失却平衡,这也是一种失控。社会的自律机能为什么会失调?法律失灵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当一种有损于社会利益的现象出现时,法律不能启动,及时予以干预和禁止,眼看事态继续恶化下去,直到好不容易地反映到有权威的领导人的头脑里,领导人下决心了,发出号令了,局面才有转机。这时候,社会已经为这种失控的事态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现代社会生活如此复杂,如果法律不能正常地发挥规范作用,动不动就发生失控现象,而每一个失控的事件都得等待权威领导人来亲自操劳和裁决,那么,领导人的本领再大,智慧再高,也难免应接不暇,顾此失彼。所以,治国之道,还是法治为上,而那种被动地仰赖“长官意志”来治国的方法,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决不应当视为常规。
有人会说,在社会生活中起规范作用的不止是法律;你这样强调法治,究竟将道德规范放在什么地位呢?回答是: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法律和道德,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既然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那末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本身就是有道德的行为;反之,干犯国法,做法律所不容的事,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当然就是不道德的表现。所以,提倡法治,不仅不会限制或削弱道德规范的作用,而且会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向上。相反,如果法治状况不佳(例如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以及领导者带头破坏法制等等),必然会使社会道德意识受到极大的破坏。在中外历史上,法纪的败坏与道德的沦丧,从来都是互为因果的。
拨乱反正以来,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一直在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努力。最近,中央又提出了五年内在人民中间基本普及法律知识的宏大目标。舆论界、教育界、文化界也都正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积极地开展工作。这些都是令人鼓舞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面对的是存在于亿万群众中的法律思想蒙昧状态,一种根深蒂固的惰性力量,这项法律思想的启蒙工作是十分艰巨的。各级领导和法律工作者固然责无旁贷,一切关注国家命运的人们,也应当积极行动起来,震聋发聩,驱扫蒙昧,帮助广大人民掌握法律知识,使法治思想在社会主义中国发扬起来,推动我们伟大的祖国在现代化道路上胜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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