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阅读
  • 0回复

打击违法分子 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3
第2版()
专栏:

打击违法分子 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7月2日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打击违法分子,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知指出,去冬以来,一些地区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的活动猖獗。目前,冒牌商品已从手表、自行车等蔓延到电视机、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许多企业大量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这些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为不法分子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提供了条件,助长了经济领域的新的不正之风,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坚决制止这股不正之风,通知作出了如下一些规定:
一、各级经委和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督促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绝不能搞歪门邪道,抛售残次零部件或废次商标标识等牟取非法利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残次零部件,必须严格按照废品回收渠道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商业企业不得收购或代销。废品回收部门收购的残次零部件,只能按有关规定作为废材料处理,不许再流入市场。违者,销售残次零部件的收入全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严重者并处以罚款。
三、企业生产的副品零件,可按国家标准中的对应级别,降级使用,但必须打上明显的副品标记或标明对应等级,由物价部门定价后方得销售。
四、企业不准自行销售本企业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商标印制单位生产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彻底销毁。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其非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和修理业单位经营零部件业务都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照,并严格遵守企业经营范围,不准擅自组装成品出售或大量转手倒卖。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冒牌商品原则上要就地销毁;对少数确有使用价值的冒牌商品,必须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消除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标识,经有关部门检验,按质作价后方可出售。
八、上述各款规定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上缴国库。
通知最后说,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干预。工业、商业、邮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务使上述措施得以贯彻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