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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利除弊整顿好商业性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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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3
第5版()
专栏:问事窗

兴利除弊整顿好商业性公司
问:前一段时间,各地陆续成立了一批各种类型的“供销公司”。据了解,这类公司中有一部分是搞买空卖空、转手倒卖,不仅没有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繁荣,反而带来了一些副作用,阻碍了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将采取些什么措施,这是人们所关心的。请解答。
湖南岳阳县 田光
答:据统计,到1984年底,全国各地成立各类公司近十五万户。实践证明,大多数公司为生产企业产前产后提供服务,对搞活商品流通、沟通城乡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立法不够健全,管理工作又没能跟上,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搞活经济”为名,利用“公司”的形式,搞投机违法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了改革的正常进行。这是在我国经济进入稳定持续增长期间出现的问题。通过改革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这类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加强管理”。根据这一精神,目前各经济综合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正采取措施对各类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约占公司总数60%的各类商业性公司。整顿中将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本着兴利除弊的原则,巩固一批、发展一批、查处一批、取缔一批。
首先,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开办企业的四项基本条件对商业性公司进行逐个审查。这四项条件是: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二、有固定的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自有资金;四、有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的、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不具备四项基本条件的“皮包公司”,一律取缔;不具备某项条件的,要限期整顿,条件齐备后允许继续营业。对无照经营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有非法收入的没收非法所得;具备开业条件的,允许补办申请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停办。
其次,对套购、倒卖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进口商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买空卖空、投机诈骗、牟取暴利的各类“公司”,要严肃处理。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通过清理整顿,重新核定商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应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倒卖计划供应商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包括浮动价),不准任意提价。对利用假合同、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倒把的要严厉打击。
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和发展多种经营形式,如建立各种贸易中心、生产资料和工业品市场等,使产销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同时,加强法制和政策宣传,使各公司知法、懂法,自觉维护经济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铁城 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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