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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 国务院转发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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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5
第2版()
专栏:

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
国务院转发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最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并且要求各地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商业部的报告说,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商业的发展是很重视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仍然比较落后,需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援,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商业部在报告中提出的措施有:对受照顾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困难的民族贸易企业,各地可视财力状况,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商品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后,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对名牌自行车、缝纫机和手表等商品,继续实行由商业部专项安排调拨供应的办法;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商业网点少、设施简陋,问题仍很突出,各地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安排商业建设时统筹考虑,予以照顾;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级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商业职工,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计划地分配一些商业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商业部门工作。
报告提出,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只靠为数不多的国营商业网点,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因此,要积极发展集体、个体商业和运销专业户,要鼓励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商业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商业活动,扩大经济技术交流。
报告说,我国五十多个少数民族各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量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一是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所需的金、银、铜、铝、锌、锡、生铁、钢材、木材、玻璃、牛皮、羊皮、厂丝和人造丝等原材料,要纳入各级原材料供应计划,专项安排供应。二是在生产方面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继续发挥传统产区的作用,定点、定量组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又要积极发挥少数民族聚居省、自治区生产基地的作用,凡能在这些基地生产的品种,尽量在这些基地生产,传统产区应给予支持和指导。三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四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商业部的报告要求各地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商业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工作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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