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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立法势在必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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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5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产品责任立法势在必行
孙树明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和方法提高经济效益,都应以有利于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前提。这就要求在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每个企业,都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但是,当前却有一些企业见利忘义,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不择手段牟取高产值、高利润,制造和推销质量低劣的产品,使消费者的经济财产受到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出现这种现象,除了我们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措施没有跟上改革的形势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产品责任法,从而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肆意侵犯消费者利益。因此,产品责任立法势在必行。
产品责任,就是由于产品有缺陷,使得消费者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这些消费者负有赔偿的责任。制定产品责任法,明确规定我国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后,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拦截质量低劣产品的流通,而且可以减少国家财物和资金的浪费,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产品责任法,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更为迅速。美国商务部制定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草案》,把产品责任法推向了较为完善的高度。而且,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越来越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责任已由传统的过错原则转为普遍采用无过错原则,即严格责任。这就是说,毋须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有无过错行为,只要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实际上的损害,受害者就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而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是否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均要对该产品引起的后果负责,从而极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制定产品责任法,不仅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对产品已造成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责任,而且要规定在生产流通领域建立质量保证制度,对违者实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在生产流通领域消灭和剔除低劣产品,阻止低劣产品流入消费领域。
制定产品责任法,不仅为国内经济活动所必需,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因进出口产品而引起的责任纠纷,维护我国产品的国际信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意义是很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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