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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应制订节能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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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18
第5版()
专栏:论坛

我国也应制订节能法
北京大学法律系 魏英
1973年发生了世界性的能源危机之后,许多国家把节约能源的问题提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节能法规应运而生。西德颁布了《节能法》(1976年),日本有《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1979年),美国则由《节能法案》、《煤炭转换法案》、《电价变革》、《天然气价格》和《能源税》五个法令组成《国家能源法》(1978年),苏联制订了《国民经济中燃料、热能和电能消耗定额的基本条例》(1979年),罗马尼亚发布了《关于正确管理和降低电能、热能和天然气消耗的法令》以及《关于合理消费燃料和经济管理车辆的法令》(1979年)。在节能法规中,各国针对本国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的特点,准确地选择了不同的侧重面,加强了科学管理。日本所需石油的99.8%依赖进口,他们把节约能源列为国策,在《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中规定,一切耗能设备从设计到生产和使用,建筑物从设计到施工和交付使用,都要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美国能源消费的特点是生活用能比例大,仅汽车就有一亿五千万辆,因而节能法侧重于汽车节油。如规定1980年后的新车,每加仑汽油至少要行驶十五英里,达不到标准时,将征收汽油浪费税。这样的规定,促进了美国汽车设计的改革,提高了燃料利用率。第三世界国家也纷纷制定节能法。菲律宾禁止进口耗油量大的运输工具,提高大量用电住宅的电费,对娱乐用的车辆课以重税等等。因为国家制定的节能法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所以都收到了明显的节能效果。
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和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以1980年为例,每创造一美元国民生产总值,美国消费能源零点九二公斤标准煤,苏联消费一点二二公斤标准煤,日本消费零点三五公斤标准煤,印度消费零点七九公斤标准煤,而我国则消费二点三零公斤标准煤,是世界平均消费水平零点八四公斤标准煤的三倍左右。这说明我国在节约能源方面有很大的潜力,应该借鉴国外经验,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节能管理。
当前,解决我国能源问题一要靠开发,二要靠节约。但是,由于能源开发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在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增长。对我国能源供需进行预测,工农业生产“翻两番”所需能源有相当一部分须依靠节能解决。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许多节能政策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如能源使用承包、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实行优惠、开发节能型产品、压缩烧油以及奖励节约、惩罚浪费的政策等等。但是,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必须将这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节能法律有明确的条目规定,违法要受罚,这将比政策有更大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可使节能成为举国上下必须遵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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