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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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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25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京市电车公司合作社 对合作社业务的检讨一读者同志:
本社诚恳接受你在元月五日人民日报上对我们提出的意见。这给本社对合作社政策的认识及对合作社的经营思想上是提高了一步,能够使我们工作有所改进。现将你所提到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本社每日法定库存款为五十万元,因三社(总社及南北分社)交来当日售货现金,距银行下班时间太近,故移在次日送缴。但银行是可以延长时间收款的,而我们亦未送缴;在十月十一月留用现金一二○万元作为临时流动资金的情况也是有过的。这些情况都说明了我们忽视国家管理现金的重要性。
(二)使用空白支票的情况也是有的。我们知道这样做与会计手续是不符合的,但限于事实困难,如到市总社或国营公司批购货物,因事前不知货物的质量与价格,故总金额无法填写。今后当力求尽量争取手续完备后再开支票。
(三)支付通县发电厂合作社小米六六○斤的经过及报亏损小米三○○斤的事情是这样的:本社曾于一九四九年代该厂合作社购得口小米六六○斤,交本社北分社代为保管。我们曾几次催该社领回处理,但迄未获得解决,因恐日久腐坏,因此混合在本社的粮食中。当时本社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竟将该项小米列在进销货明细帐内,也未填写金额。这说明我们在手续上是欠妥善的。一九五○年二月报亏损小米三○○斤是因为本社库存货物不是按月清典,此数是几个月累积下来的损耗数字。
(四)批煤交私商加工,有合同证明,并不违法。本社业务员尹书钰曾有赊货给煤商拉拢私人关系的行为,而一般干部也认为既是往来商号,赊点货怎能拒绝呢?这完全是错误的思想,现在已经纠正了。
(五)本社采购员杨兆起于一九五○年八月九日未通过负责人即在粮食公司代私商南方酱园批购遵化大米一千斤,其动机乃是想以此米为本社赚一些钱,这是违犯合作经济的原则错误。杨已由行政方面调走,令其进行反省。
本社主任焦宗汉办事粗枝大叶,没有即时深入检查,领导不够,社内没有很好的组织计划,纪律也很松弛,以致造成此种错误。除本社全体工作人员应该深刻检讨外,并自请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给予应得的处分。
北京电车工人合作社
元月十一日
编者按:本报发表了《北京市电车公司合作社应加整顿》的来信后,我们又曾收到该公司不少职工来信说他们的合作社自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过一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合作社干部每逢报帐,总是说赔钱,而发薪扣除赊购品的价钱时,经常弄错,有时没有买东西也扣了钱;住在社内的人(仓库也是宿舍),用牙膏、肥皂、毛巾和抽烟自己都不用拿钱买,所以到月终结帐时,货物报损耗一项就特别大。其他各项开销也颇惊人,如每月修理自行车费就要几十万元。根据上述的这些情况及该社来信的答复,我们认为这个合作社不是依靠社员群众并为社员服务的。为了办好这个合作社,我们希望该社应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总结以往的工作,倾听社员群众的意见,改进今后该社的工作。
山西省人民法院来信编辑同志:
前寄去关于张文秀案的判决,想已收到。我们对人民日报一月九日读者来信栏所载《司法工作者应迅速准确处理群众控诉案件》的来信述评,我们已经看到了。关于前长治邮局局长张文秀滥用职权逼死邮务员王惠春案,我们受理后,曾和山西人民检察署商好处理意见。此案本应迅速及时处理,但却延至今年一月四日才判决。因忙于清理反革命案件及承办审判员之工作调动,致影响此案及时处理,固是事实;但主要的原因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此案抓的不紧,没有检查。
我们完全接受你们的批评,并且决心在今后工作中注意克服拖延现象。
山西省人民法院院长 支应遴
副院长 傅贯一
一九五一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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