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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明知故犯 主管部门听之任之 省政府顾问丧失原则 辽深贸易公司变相买卖逃套外汇受到查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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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22
第4版()
专栏:

业务部门明知故犯 主管部门听之任之 省政府顾问丧失原则
辽深贸易公司变相买卖逃套外汇受到查处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由中纪委、审计署、经贸部组成的调查组最近对辽宁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深圳市商业贸易公司变相买卖、逃套国家出口玉米外汇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向中纪委、审计署、经贸部写出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说,这是一起变相买卖、逃套国家外汇的违法案件。
调查报告说,辽宁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综合厂与深圳市商业贸易公司在深圳合营辽深贸易公司。1984年12月下旬,综合厂派往辽深公司任经理的骆宴璋,在深圳了解到香港中辽公司愿买玉米,每吨出价一百零三美元。骆宴璋就同深贸公司业务部部长、兼辽深公司代董事长陈杰平商量,一致认为拿出口玉米所得外汇再进口商品,有钱可赚。并商妥,找辽宁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合作,由其办理出口许可证,在辽宁组织货源。1985年元旦,骆宴璋回到大连后,向综合厂厂长李秀成作了汇报,并同省粮油公司商定:省粮油公司负责出口玉米装船前的一切工作,每吨按三百五十元人民币作价;辽深公司负责支付玉米货款,对外签约和结汇;出口玉米所得外汇,以一美元兑五·一五元人民币的比价折算,用利润分成的办法进行分配,省粮油公司得60%,综合厂得20%,深贸公司得20%。省粮油公司经理谷岩田、副经理胡秉凯都同意这种做法,但对动用出口许可证问题,表示需请示省领导同意。
调查报告说,1985年1月,胡秉凯向省经贸委员会请示报告了这笔生意的做法和省内可得的好处,对动用出口许可证问题,在报告中提出:“这样做是不对的……如有关部门查及,请省领导能为公司承担责任。”省经贸委副主任李盈柱、何成波同意了这种做法,并请示了省政府顾问王纪元同志,王口头表示了同意。1月19日,陈杰平代表卖方在出口玉米“成交确认书”上签了字,而后香港中辽公司亦签了字。该“成交确认书”规定:玉米一万吨,每吨价为一百零四美元。深贸公司于3月13日收到这笔玉米货款一百零四万多美元,将外汇全部截留,按一比五·一五的比价折换成人民币五百三十六万五千多元,扣除玉米价款和银行利息人民币三百五十二万六千多元,其余部分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三万九千多元,作为赚得的利润,按原定比例分成,深贸公司自留人民币三十六万七千多元,给辽宁省粮油公司人民币一百四十七万一千多元。辽宁省粮油公司收款后,自留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多元,转给综合厂人民币三十五万四千多元。
调查报告指出,辽宁省粮油公司、深贸公司和综合厂合伙,截留出口玉米收汇,交给深贸公司,又以高价结算人民币,获取非法利润。这是一种变相买卖、逃套国家外汇,违犯国家外汇管理条例,扰乱金融的行为。辽宁省粮油公司明知动用国家出口许可证是不对的,还请示省领导,让省领导承担责任,是明知故犯,违犯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省经贸委作为外贸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这种不按党和国家政策办事的做法,不加制止,却予以同意,直接支持和助长了省粮油公司的违法活动,是一种失职行为。省政府顾问王纪元丧失原则,竟表示同意,负有领导责任。
为严明法纪,教育广大干部及其本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政策,提出了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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