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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的“反革命”帽子摘掉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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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22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黄先生的“反革命”帽子摘掉了
香港同胞黄汉鼎先生,原居住广东省连县连州镇联庆里,1980年因继承其兄家产迁居香港。1959年2月,黄汉鼎被原连阳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黄汉鼎不服判决,曾向司法部门申诉,但无结果。1978年以来,黄汉鼎向有关部门反复申诉逾百次。连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接到黄汉鼎的申诉书后,曾转给县人民法院处理。同年12月,连县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并书面答复了黄汉鼎。但黄汉鼎仍然不服,1983年再次向县检察院申诉。县检察院再次建议县人民法院重新复查,法院仍坚持原判。1984年5月,黄汉鼎又叫其女儿黄桂珍、女婿陈高兴以他的名义到连县检察院申诉,要求平反。当时,负责接待的刘发养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申诉,经向主管信访工作的副检察长邓木荣汇报后,决定跟县人民法院联系,将案卷调回进行认真复查。最后经检察委员会审议,一致认为,黄汉鼎的问题大部分属于历史问题;解放后说过一些错话,也属认识问题。原判决书把这些问题认定为反革命罪行是不当的,黄汉鼎反革命案属错案,建议法院平反纠正,为其恢复政治名誉。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复查和处理意见后,县法院才认真办理,由院长亲自主持复查工作。去年6月,连县人民法院对黄汉鼎反革命案作了平反纠正,指出:“黄汉鼎解放前虽曾任过国民党军队的少尉、中尉、通讯员、排长、见习官、保安总队通讯连连副等职,解放后虽有一些错误认识,说过一些对党不满的言论,除属历史问题外,仍属一般问题,尚未构成反革命罪。为此原判予以撤销。”至此,黄先生的错案终于被纠正。(据《广东检察通讯》)
编者的话
黄汉鼎错案被纠正一事告诉我们,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切莫被一些框框框住。比如说,这个案子是“某某人批的”,“某某会议讨论定下的”,不能动;那个案子是“肃反时的”,“文革前的”,“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不能改等。“有错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不但对已经发现的错案要一件件核查清楚,而且对还没有发现错案的地方,也要提醒大家认真查一查。总之,一切冤假错案都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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