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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不能当“法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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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24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厂长经理不能当“法盲”
张志斌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经济改革以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立了自己的法人地位。随着简政放权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行,厂长、经理手中的生产权、经营权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相应地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更大的责任。如果厂长、经理是“法盲”,就不可能恰如其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带领本企业职工正确地、合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有些厂长、经理为了增加企业盈利,随意转产,生产经营“热门货”。以致不管是否侵犯了其它企业的专利商标权,拚命制造冒牌货,弄虚作假,欺骗坑害消费者。殊不知这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要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实践证明,只有厂长、经理学法知法,才能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目前,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许多企业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热”标志着企业界对法制的开始重视。但企业有了法律顾问,并不意味着厂长、经理可以不必再学习法律知识。因为法律顾问只受理专门的法律事务,不能代行厂长、经理的生产经营指挥权。如果厂长、经理不具备起码的法律知识,不懂得企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就难以胜任厂长、经理之职,甚至会因“法盲”而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失。
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学习和掌握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地熟悉经济法知识,如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专利商标法等。应该清楚地看到,在现代建设的今天,“法盲”是办不好企业的。
(注: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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