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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本本扼死了四万多斤种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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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25
第7版()
专栏:毖后录

老本本扼死了四万多斤种蚌
我场职工到湖南益阳地区大通湖渔场,买了棉统蚌四万斤、三角蚌两千多斤,请湖南华容县湖滨渔业社的木船承包运回安徽。
4月9日晚,风刮得很大,木船被迫停靠在岳阳楼下。次日上午,岳阳市渔政管理站的同志上船检查,取走了航行簿和安徽无为县水产局的介绍信和一张销货发票。4月11日,岳阳市渔政管理站来人来车将我们购买的所有种蚌全部强行装走,后来只给了一份没收证明。我场的让为春同志与他们交涉,他们说这是按照1982年6月《湖南省水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外省需要引种蚌源,须经省水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没收的。让为春说,我们是根据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办的,是为了搞活流通,发展商品生产,请求不要没收。他们说,他们只知道按照省里的文件办事。
后来,让为春同志迅速找到岳阳市有关部门请求归还蚌种。经过多次请求,岳阳市副市长罗仲柏说:“我同意放行”。我场立即派干部赴湖南省与各有关方面反复交涉,湖南省水产局终于批示:“给予部分罚款后予以放行”。我场干部认罚一千元后,岳阳市渔政管理站才同意归还种蚌。
可惜的是,等到他们同意归还,让我场人员去取回种蚌时,已是5月12日,事隔一个月,这批种蚌95%以上都死了。这给我场造成了一万三千多元的经济损失(包括运费等),实在令人痛心。
这件事的经济损失是应当作出合理赔偿的。我们想,既然中央有了新规定,岳阳市渔政管理站还是坚持执行三年前的地方文件规定,这样难免会与中央文件的精神相抵触。他们应当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更为深刻的教训。
安徽无为县西湖水产养殖场
肖文联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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