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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正,怎能正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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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27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自己不正,怎能正人
本报记者 鲍洪俊 孙光
一个县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竟然经商,而且有禁不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发生在山西省汾阳县。
去年5月,为学习外地“搭台唱戏”(意即干部“搭台”、农民“唱戏”,干部与农民联合经商办企业)的“经验”,中共汾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成立了“汾州中心联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由一位农民担任,具体业务活动由从县酒厂、化工厂借调来的两名同志负责,县纪委先后派出五人分管或参与公司的工作。公司通过向银行贷款、私人集资等渠道筹得资金七万元,于7月份正式领到执照,开张营业。时过不久,8月,公司便做成一笔交易:纪委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到邻县买回十二吨钢材,加价出售,赢利三千元。
在改革中,因为对情况摸不准,对政策界限分不清,出现某些失误,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对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持什么态度——是令行禁止、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还是知错不改、继续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汾阳县纪委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种态度。1984年党中央关于坚持官商分开,党政干部经商不利于搞活经济,必须立即制止的指示,7月下旬便传达到县委一级,汾阳县纪委如果执行这一指示,8月以后就不应再做买卖了。事实上,这个汾州中心联合贸易公司的业务活动,一直继续到今年1月份。公司的会计帐册上记载着:9月16日采购人员去天津买自行车;10月5日汇款两万一千元到天津购买自行车、缝纫机;10月31日纪委每人分红一百三十元;11月派人往天津取货;12月14日汇款八千元到天津买自行车;1985年1月20日从峪道河供销社买回二十辆飞鸽牌自行车;1月21日县纪委每人分红三十元。中纪委关于“严禁党政干部经商”的指示于1984年12月7日就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在这以后,汾阳县纪委仍作了两笔“小小交易”。
己不正,焉能正人!汾阳县纪委经商,而且有禁不止,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在县纪委经商之初,群众就议论:“纪委跑去经商,本职工作还做不做?出了问题又由谁来查究?”县纪委经商后的实际情况果然是:本职工作顾不上,从外单位借来五人帮忙;出了问题无人查处,如工商局去纪委收贸易公司的营业税,就被纪委一名主要干部顶了回去。对此,汾阳县纪委一位干部带着歉意告诉记者:“纪委经商偏离了本职工作,损害了党的形象,汾阳县党政干部经商的不正之风迟至今年2、3月才基本刹住,这与县纪委本身屁股不干净有直接关系。”
令人费解的是,汾阳县纪委对经商一事至今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为了开脱责任,汾阳县委、县纪委的主要领导干部曾两次专程来京,声称:“我们不知道中央的有关指示,去年12月以后的两笔生意也不能算经商。”事实如何呢?山西省委于1984年7月19日收到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的电报稿,立即翻印出来,作为省委、省政府的“晋办60号文件”下发所属各县。通知强调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经查,1984年7月22日,汾阳县委就收到了这一文件。然而,汾阳县纪委的经商活动都是在这以后发生的。记者在今年7月初再次来到汾阳县时,县委的主要领导同志不得不改口说:“我们看到了文件,但理解不深,没有立即执行。不过,我们经商赚钱不多,还有比我们更典型的!”这种十分明显的搪塞之词,使人不禁要问:汾阳县委、县纪委究竟是怎样对待中央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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