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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地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标明企业名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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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7-30
第2版()
专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地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标明企业名称
本报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自1985年10月1日起,不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而又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在市场销售。
通知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的某些商品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后,无法查找生产单位。如广东省经委今年一季度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三百四十三件,查到生产企业的只有一百四十四件。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通知规定: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不便在商品上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限期改正。自1985年10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这个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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