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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中央与地方财经工作职权的划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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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5-26
第1版()
专栏:社论

  (一)论中央与地方财经工作职权的划分
政务院于五月四日通过了《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这一决定是正确的、适时的。在推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进步上是有积极意义的。
去年三月三日政务院颁发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在那时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为什么现在又要划分财政经济上的管理职权呢?这个决定,为什么又是正确而适时的呢?这是有原因的。第一:去年是在分散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今年则是在统一的基础上作恰当的划分。在“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中,政务院曾经指出:“由于财政情况的困难,收支机关的脱节,金融物价的不稳,因此,要求我们必须有进一步的统一。在公粮、税收划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以后,地方经费开支,比前困难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但应该设想这种困难比之全国财政经济的管理继续不统一和金融物价大乱而来的困难,其程度和后果要小得多。因此,必须强调部分服从全体,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宁愿忍受若干较小的困难,以便防止和避免更大的困难”。一年余以来的事实证明,当时强调统一是十分必要的,大困难是避免了,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上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在地方工作上,因去年的财政经济统一,确实发生了一些小困难,或多或少地限制了地方工作的积极性。这些小困难,在保证与巩固统一的基础上,是应该恰当地予以解决的。财政三级制的实行,中央工业与地方工业的划分,已经证明是能够解决这些小困难的。第二:去年在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当中,由于经验不足,现在看来,在某些工作上中央是管得多了一些。例如国营贸易工作,没有区别全国性比重较大的业务与地方性比重较大的业务,统由全国的各个专业公司实行垂直的领导,这样就使得某些地方性比重较大的业务,特别是在指导土产的产销上,限制了地方“因地制宜”的作用。现在有了一年多的经验,已经可以逐渐区别那些业务全国性的比重较大,那些业务地方性的比重较大,因而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业务情况,适当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职责。第三:属于中央集中管理但又散在各地的企业,如中央直接管理的工矿业、铁路、银行、国营贸易公司等等,对这些散在各地的企业单位的领导管理工作中,过去没有明确规定那些职权是属于中央的,那些职权是属于地方的,这就使得地方当局对在本地区的属于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难于插手过问,事实证明,像企业中的政治工作,离开了地方当局的领导,中央各部门是不可能直接管理好的。现在已有需要把散在各地的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在领导、管理、监督、指导、协助等等方面的职权。第四:我们国家的情况是:一个地广人众,交通尚不很发达的国家,目前仍处在人民革命大变革时期,许多事情需要由地方管理,中央财经各部门又必须集中力量于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的掌握和主要工作的领导。因此,现在提出在财政经济各部门,根据业务在管理上必须集中和应该分散的不同情况,逐渐地适当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职权,是正确的,适时的。
中央与地方划分职权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之下,“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十六条)。因此,在财政经济工作上保证国家统一的政策、方针、计划、重要制度的贯彻实行,同时又将国营企业的管理职权中一部分适宜于地方管理的划给地方。划给地方的职权,大体分为两类:其一、把一部分国营企业或一部分财经业务全部划给地方管理,如地方工业、地方财政、地方贸易、地方交通事业等等,在这些事业上,除过保证政策、方针、重要计划、重要制度的全国统一性外,一切经营管理工作与一切政治工作,全部由地方负责。其二、散在各地的由中央财经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其一切政治工作均归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当局领导,这些企业在执行上级交付的任务上,必需受地方当局的监督、指导、协助。这样划分,是适合上述原则的。为什么一切政治工作都交地方领导呢?这里必须强调指出:任何企业,实现政策、方针、计划与制度,都一定要经过经营管理工作,而经营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人来执行,这就要依靠政治工作——人员的教育、组织、动员等等。中国如此之大,我们的国营企业又散处各地,中央财经各部门对于每一个企业中的人员状况——思想情况、政治情况、工作情况、劳动态度等等,怎能够一一了解呢?事实证明:这些工作除依靠地方外,是绝没有办法办好的。而全国各大行政区各省市有成千成万的干部依靠他们为各个国营企业做政治工作,这个力量是很雄厚的。因此,国营企业中的一切政治工作,必须完全依靠地方。但是,一切政治工作必须保证政策方针的贯彻,保证生产计划的实现,保证业务计划的完成,保证重要制度的执行。因此,政治工作一定要以生产为中心,以业务为中心,必须防止政治工作与生产游离与业务游离的现象。为此,地方当局必须掌握工业、交通、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而散在各地的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向地方当局经常作业务和工作报告,以取得他们及时的、正确的领导与帮助。
为什么中央财政经济各部、署、行召开的重要的专业会议所作的决定,事先要征求大行政区的意见,事后要取得大行政区的同意呢?这是因为广泛征求了下级的意见,使决定更加完满,执行起来更加顺利。这就是毛主席经常教导我们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的具体运用。
这个决定,充分贯彻了领导机关必须走群众路线的精神,特别对财经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了深刻的教育。人们常常容易犯的毛病是:往往把个人的力量估计过高,而相对忽视集体的力量与群众的力量;往往把个人的成绩估计过高,而相对忽视工作所以获得成绩的周围的条件与别人的作用。事实证明:一年余以来,财经部门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也如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样,都作了很多工作,都有一定的成绩。但无论在统一财政经济工作,调整工商业,调整税收等任何一项工作上,获得成绩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中央的正确领导,这就表现在适时的正确的提出任务,提出方针,提出办法,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并坚持下去。第二、中央人民政府的政令所以能够贯彻,是靠了各级党组织、政府和人民团体一致努力,与全国人民的拥护。例如收税的工作,如果没有调整工商业的工作,没有城乡交流的工作,没有调整税收的工作,没有各级地方政府调查评议的工作,没有工商团体交税竞赛的工作等等,只靠税收机关怎能获得偌大的进步呢?人民政府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任何时期的政府的主要标志,就表现在这里。第三、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是很复杂的,各项工作都是密切联系着的,任务又是很艰巨的。而我们所有财政经济工作人员,在实践全国性的新民主主义的财政经济工作上,还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从这一点上说,我们每一个财经工作人员的工作,还只开始摸索,学习。因此,只有取得全国各级政府与全体人民的监督、指导、协助,才能减少工作中的困难,加速工作的进步。只有向群众学习,向一切有经验的人学习,才能把财政经济工作各个业务的自己存在的规律逐渐摸清楚,才能使工作大大深入一步。一年多以来,散在各地的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大部分与地方当局的关系是好的,并且取得他们的监督、指导、协助,使工作获得应有的成绩。但是由于过去对于中央与地方对散在各地的国营企业的领导职权没有明确划分,以致还有一些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不很明白上述道理,不服从地方当局的领导,或多或少地对地方当局闹独立性,这样对工作是十分有害的,必须加以改正。
中央与地方具体划分财经工作管理职权的目的,是为了这样作对人民有利,对工作有利,因此,开始划分时,需要适当,划分也需要步骤,不要乱。划分之后,也并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到了一定时期,如果集中的成分多一些对人民有利、对工作有利时,各级政府自然一定会拥护多集中一些的,所以这一划分绝不会影响一定时期一定事项必要的集中。这一划分会不会妨碍统一呢?不会的,因为决定中一再说明是在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划分,并且还提醒地方当局注意:在掌握财经工作上,必须从全面性与整体性出发。为此,必须重视以下两件事情:第一、一地一时的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财政经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工作,国家工业化是一个长期建设的过程,因此,国家在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上,必须按财力、人力、资源等条件,分别先后缓急,抓重点、分步骤地进行,在这一点上,可能与某些地方的暂时利益发生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要求中央财经各部门应该把全国的财经状况经常报告给地方当局,使在地方工作的同志们能经常接触全国性的问题,同时也要求地方当局在考虑局部问题的时候,经常要从整体观点与长远观点出发。第二、必须保证全部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制度的执行,保证统一,贯彻统一。地方当局为贯彻这一条,就必须熟习各个企业的生产状况与业务状况,并掌握它。不然就不能正确实现监督、指导、协助的任务,也就难于保证全部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制度的正确执行。因此,这一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实际上就是给地方当局加重了任务,使中央与地方分担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责任。我们相信,地方当局一定会把在政治工作上对国营企业的领导和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协助,定为自己经常和固定的责任。随着这个决定的实行,我们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一定会有更进一步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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