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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加强对外开放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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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11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加强对外开放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8月2日发出《关于加强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的通知》。
《通知》说,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的社会秩序混乱,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不坚决纠正,任其滋长蔓延,势将造成更大的危害。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要认真予以整顿,订出管理办法,纠正不良风气”的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进行爱国主义、文明礼貌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所有涉外工作人员和有关地区的人民群众,在同外宾接触中,自觉遵守外事纪律,顾大局,识大体,不卑不亢,自尊自重,维护国家的尊严,爱惜自己的人格。广大群众对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和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坚决斗争。
二、各地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等的社会秩序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整顿,并定出纠正和防止涉外工作中不良行为的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的办法。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工作。在较大的旅游点,也要参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切实搞好管理工作。
四、各开放口岸要加强对港区和锚地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港区和锚地。要加强对登轮人员的教育,所有登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五、在旅游点出售商品,不论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体商贩,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农民临时出售土特产品,须持临时营业执照,并定点设摊销售,亮照经营。不得随意流动出售,不得尾随围堵外宾强行兜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对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的,要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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