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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取非法之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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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11
第4版()
专栏:漫话

莫取非法之财
李蒴
生财之道甚多。种田人,“要发家,棉花瓜”。棉花、西瓜系经济作物,收入高于粮食;经商者,“若要富,跟着行在卖酒醋”。封建时代皇帝出行,扈从如云,日日宴聚,自需大量酒醋,因此可获厚利。奸猾之徒则“卖假药,去劫道”。一个是弄些假料,掺和一番,诡称“祖传秘方,药到病除”,骗人上当;一个是高举凶器,拦路大喝:“此路是我开,交出买路财,若敢说不字,杀死不管埋!”前者行骗,后者行凶,都为牟取非法之财。尽管手段不同,形式各异,目的是一样的。可见人们把制售假药者同剪径抢劫者列为同类,并不牵强。
随着党的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乡镇企业要在竞争中发展,必须讲究生财之道。一是要生财有方,二是要生财合法,就是说,要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否则,那大把大把赚得的钞票上的病毒,会腐蚀人们灵魂的。
报载福建晋江地区制售假药案长期未能查处,与有些领导没有分清扶持乡镇企业与打击违法犯罪的界限有关。为发展生产、富国富民,乡镇企业已经起了并将继续起到重要作用。问题在于扶持乡镇企业,决不等于对某些乡镇企业的非法经营活动姑息纵容。只有依法制止和惩处违法活动,才能保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唯物辩证法教导我们,既不应在倒洗澡水时连婴儿一起泼出,又不应为保护婴儿就不给洗澡。对乡镇企业的花,理当浇水施肥,对栖息在花中的害虫,理当喷药祛杀。除虫的目的不是毁花,乃是护花;为护花决不能养虫遗患,而要坚决除虫保花。专搞非法经营者不应列入乡镇企业范畴,它们好象偷生在花园中的毒草,在剪除之列,我国刑法对制售假药就有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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