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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发出紧急通知 整顿加强兽药管理 取缔假劣兽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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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13
第2版()
专栏:

农牧渔业部发出紧急通知
整顿加强兽药管理 取缔假劣兽药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农牧渔业部于8月10日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近来,不少地方兽药管理混乱,一些集体企业、个体户,甚至个别国营兽药厂和事业单位,生产和销售假劣兽药的严重违法乱纪事件一再发生。这些假劣兽药,不仅起不到防病治病作用,有的还导致畜禽死亡,很多使用单位和广大农牧民深受其害。这种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乱纪行为,已引起社会公愤。
通知要求各地农牧渔业厅局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决取缔非法兽药厂。凡未经省级农牧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没有领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兽药厂,均属非法兽药厂;无兽药厂之名生产兽药的单位或个人,均属非法生产;没有批准文号的兽药,统按假兽药处理。各级农牧行政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非法兽药厂、非法生产兽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封取缔。对其库存的假劣兽药,予以登记,就地销毁;对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没收、销毁其所存假劣兽药及专用生产工具。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
二、整顿兽药厂,保证兽药质量。各级农牧行政部门对于已定点的兽药厂,要经常进行监督。已淘汰及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准生产;不合格的兽药,不准出厂。兽药监察所要坚持抽检制度,凡同一品种,连检三次不合格者,报省级农牧行政部门,撤销其批准文号。对于不听劝告,多次违反兽药管理规定,或投机取巧,倒买倒卖,不认真进行兽药生产的定点兽药厂,应停产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兽药厂都应对其产品认真负责,端正经营作风,树立为畜牧业服务的思想。
三、加强兽药市场管理,对无照经营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并没收其所经营的伪劣兽药和非法所得。经过批准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兽药使用单位,应立即对本单位生产或库存的兽药,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国家已明令淘汰、无批准文号、污染变质、过期失效以及随意加盖“兽用”标志的药品,均应以假劣兽药处理,集中清理销毁,并上报主管单位。经济损失,由本单位自负。对于不合格兽药,生产厂应负退赔责任。
四、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未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农牧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兽药商品性生产。已批准的兽医院(站)制剂室,其生产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作为商品出售。
五、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管理。对进口国家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要经省级以上农牧行政部门批准,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口。不是兽药经营单位,不能组织进口兽药,或以套汇方式买卖兽药。对目前已进口的兽药,除我国已有质量标准或进口合同中已定有质量标准,经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并发给检验合格证外,一律予以封存,不准出售。
六、加强兽药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农牧行政部门,要经常宣传有关兽药管理的政策,及时揭露与处理违反兽药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对于未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农牧行政部门批准的兽药及其经营者,不能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各种报刊不应予以刊登。
七、各级农牧行政部门、兽药监察所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兽药管理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支持和保护兽药质检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坚持质检原则的质检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当地农牧行政部门配合工商管理、纪检、公安、司法等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当事者给以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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