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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云、顾苏受到刑事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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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14
第4版()
专栏:

姜国云、顾苏受到刑事处分
新华社哈尔滨8月13日电 (记者周佩琪)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8月12日依法判处在天鹅饭店4月19日失火案中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姜国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顾苏拘役三个月。
姜国云,男,五十六岁,是哈尔滨天鹅饭店保卫科副科长,并负责饭店防火工作。4月18日晚五时至19日早8时,他是饭店总值班。这期间,他违反《值班守则》,不履行饭店《总值班职责》的规定,与他人喝酒跳舞,以致未能发现十一层楼值班员擅自脱岗。当饭店发生火灾时,他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延误了救火良机,对这场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他负有重要责任。
顾苏,男,十九岁,是天鹅饭店十一层楼客房部服务员。4月18日下午5时至19日早8时,他是饭店十一层楼值班员。值班时,他违反饭店客房部《员工守则》,于4月18日晚十一时许,擅自脱离值班室。4月19日零时五分,当十一层楼发生火情时,他闻讯赶到后,火已成灾。
姜国云、顾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上述犯罪事实,姜国云、顾苏供认不讳。顾苏由于积极参加救火工作,得到了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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