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乱摊派的要害是执法不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16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乱摊派的要害是执法不严
陈国卫
读了7月29日“我说经济改革”专栏《企业应有抵制摊派权》一文,很有启发,但觉得该文有没说尽的意思。
企业有没有抵制摊派的权利呢?有的。国务院在1982年10月27日就下达过《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一些文件中,也不乏制止乱摊派的条款。国务院1982年10月27日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摊派,有权拒付。对于已按规定收费而不按规定为企业办事的,或因企业拒付不合理的摊派而对企业进行要挟、刁难的,企业有权提出控告。”我国宪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就是说,对制止乱摊派、维护企业权益,不但早有政策规定,而且这个精神也写入了我国的根本大法。
既然宪法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央、国务院几年来三令五申地制止摊派,舆论界也一再呼吁减轻企业负担,为什么这种现象却禁而不止、愈演愈烈呢?要害在于执法不严。执法不严,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无视中央和国家规定,不断向企业伸手;执法不严,使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企业的法人地位,把企业当成自己“小金库”;执法不严,使得“制止乱摊派”成了空洞的口号,乃至出现一些单位和部门靠摊派来讲排场、发财的怪事。正因为执法不严,对乱摊派没有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使得抵制摊派者有“穿小鞋”的后顾之忧,他们怎么敢抵制摊派呢?
制止对企业乱摊派,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和法人地位,要从中央机关和团体、地方政府部门做起。应当认识到,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向企业乱摊派,以用来弥补自己预算外开支的不足,这实质上是强行参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损害国家与企业利益,因而必须加以制止。只有各级领导机关带头加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刹住这股摊派风。
(注:作者是国家经委经济管理研究中心干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