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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物资必须执行实际的监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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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5-29
第2版()
专栏:

  海关对进出口物资必须执行实际的监管
海关总署副署长 丁贵堂
暂行海关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据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的法令和决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的监管……”。这种实际的监管,目的是不使有害国家生产建设的东西或不应出口的东西乘隙渗入或流出,保证对外贸易政策的贯彻执行。
有一种意见,认为海关对私营进出口物资的监管固有必要,但对国营的监管则是多余的,延误货运和妨碍物资交流的。这种意见,我以为是不正确的。在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对外贸易完全由国家专管,所有进出口物资均由国营公司负责办理,按计划进行工作;但仍设有海关,进出口物资仍须请领许可证,仍须由海关实施监管与查验,仍须由海关在进出口时加以监管、查验、记录,以便及时纠正缺点错误,并防止资本主义国家的破坏。我们新民主主义的中国,对外贸易有公营亦有私营,工作人员的自觉程度和业务知识,一般还未达到理想的标准,工作中更难免发生缺点和偏差。以海关一年来在监管查验进出口物资上所得的经验而论,有报运为甲货而查系乙货的;有报运准许进口货而查系禁止进口货的;有报运规格甲而查系规格乙的;有报运税则分类甲而查系分类乙的;有将重量以多报少的;有将价格以高报低的;有报运时单据不全或无单据或单据不真实的;另外还有不待报关先行运走或未经验放即行提取等不合关章规定的情事。这些混乱情形,如不由海关在物资进出国境时予以监管检查和纠正,势必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和关税政策的执行,对国家的整个经济计划发生不利的影响。
海关监管是否会延误货运和影响内外物资交流呢?一年来的事实证明:某些延误物资运输或阻碍内外交流现象的发生,主要原因不是海关监管,而多半由于延迟缴许可证、无单据或单据不齐、不实、估价不合或延不报关、延不付税。新海关的监管手续,年来已经尽力简化。按现在的简化程度,一般地说,如果单据齐全,单货相符,海关手续在二小时至一天内应可办完。货物复杂须详细查验或化验的,至多也不超过两天到五天,海关就可以发出关税缴纳证。如货主能及时纳税,在这两天或五天内就可以放行。所以海关的监管,对于货运及物资交流不致有严重的影响。当然,在可能范围内,今后仍应继续简化监管手续。希望全国人民和有关部门积极地帮助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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