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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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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19
第2版()
专栏:

矿产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云南省省长 和志强
(一)
云南省有着丰富的地下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已知的一百四十多种有用矿产中,这里已找到一百一十多种,并已对七十四种矿产探明了储量,提供了八百多个矿产地,总价值达万亿元以上。云南除有色金属久负盛誉外,某些非金属矿产也在全国名列前茅。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于振兴云南经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云南省把搞活矿业开发,作为振兴云南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来抓。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云南矿业开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气象。
实践证明,在矿业开发搞活以后,迫切要求加强管理。如果管理工作跟不上,开发矿业就不可能健康地向前发展。从云南的情况看,当前就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些矿产资源浪费严重。如产煤区群众自建的煤井达一千五百多口,由于开采中采厚弃薄,采易丢难,回采率不到20%。在一些锡矿区里,农民只采高品位的富矿,导致一些矿块品位降低,失去了开采价值;集体或个体选矿由于设备简单,技术落后,造成大量伴生金属不能回收。选矿后的尾矿直接排放江河,白白流失。据计算,小矿点每生产锡一千吨,大约要消耗锡资源三千至四千吨,其中少回收锡五百至八百吨。
一些人滥发“开矿财”。矿业开发搞活后,允许多渠道经营,各地商人蜂拥而至。在一个中型矿区,坐等收购矿砂的商人就有四十多家。今年上半年农民采矿增产锡金属一千四百多吨,而国家计划订货只有四十多吨,绝大部分从各种渠道悄悄流走了。生产发展国家没有增收,农民获利也不多,中间商人却发了大财。有一个矿区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倒卖矿硐,牟取暴利,坑害他人的情况。
矿山安全事故增多。有的开矿者忽视人身安全,冒险采矿,重大伤亡事故多次发生。有的缺乏安全知识,又不听从劝阻,在高压电杆下面采矿,在国营矿硐的周围打眼放炮,严重威胁着国营矿山和农民自身的安全,有的酿成了重大伤亡事故。
在一些地区造成了环境污染。一些小炼铅厂由于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很大污染,大气、水体、土壤、农作物均受到了侵害。有个小铅厂投产一年后有90%的工人铅中毒。经测试,车间空气中含铅量超过国家标准一百四十倍。
(二)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源泉。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的多少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关系很大。因此,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积极保护矿产资源,让有限的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幅员辽阔,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品种比较齐全,但我国又是一个拥有十亿人口的大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多,地区差异性也很大。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资源的有限性和对资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来愈突出。因此,如何做到使有限的矿产资源既满足当前建设的需要,又保证长远建设的需要,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
按照我国目前拥有的各种资源和生产技术水平以及消耗定额计算,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要保证翻两番的宏伟目标顺利实现,还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为了四化建设的需要,除了加强地质工作,找到更多的矿产资源外,在矿产资源开发上,必须始终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必须强调一切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无偿占用,必须把合理开发与积极保护矿产资源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不论采用任何形式开矿,都要在珍惜矿产资源的前提下,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开发矿业工作中,既要搞活,又要管好,这二者缺一不可。认为“放”就不能“管”,“管”就不利于“放”的观点是片面的。在矿业开发搞活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做到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才能照顾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云南省目前一些地区和矿山,在放开之时忽视有效管理,使开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安全没有保障,原因固然很多,而最重要的一条原因是无法可依。我国没有颁布《矿产资源法》,在矿业开发上看法也不够统一。没有法律,衡量人们在矿业开发上的作为就没有准绳。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再辅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干预,才能使矿业开发工作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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