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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群众的健康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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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23
第3版()
专栏:本报记者述评

要对群众的健康负责
本报记者 白筠
记者最近从全国贯彻《食品卫生法》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我国第一部卫生法规《食品卫生法》实施已经两年了,食品卫生的面貌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综观全国,当前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问题还很多,诸如食品污染严重,食品掺假、掺杂、以假充好的事件时有所闻。上海、辽宁等地曾查出牛奶中加水率达44.7%、用糖和淀粉配制为“麦乳精”出售的事件。相当一部分食品企业缺乏必要的条件和设备,自身有卫生管理和检验能力者仅占2.9%。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由于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集体、个体经营的食品企业和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很差,如无上下水设施,缺乏食具消毒和防蝇、防尘、防腐设备,出售病、死畜禽食品等,食品卫生处于无保障的状况之中。据调查,哈尔滨的早市所售食品中90%以上不合乎卫生要求,北京市的夜市餐具消毒不合格,有的洗碗水成了粥状,仍在使用。还有许多乡镇企业和个体商贩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就经营食品,一些医学专家担心:这样下去,将会造成已经控制或正在控制中的食源性疾病重新流行。
与会代表反映,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其客观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领导的认识问题。有的同志把《食品卫生法》视作“条条”、“框框”,说什么“实施《食品卫生法》会阻碍经济搞活”,执法是“卡人”。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一些领导同志至今还不认识《食品卫生法》是国家的法律,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是犯罪行为。许多地方发生过领导出面为违法者说情、减轻处罚的事情,有的甚至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支持制售不合格食品,有的还反过来对秉公执法的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予以撤职查处。这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客观上起了纵容支持违法分子的作用。
代表们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卫生状况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要素,它是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危的大事。发展食品生产,必须对群众的健康负责。离开了这一基本点,无视必要的条件,为追求利润,盲目发展食品生产的做法,势必造成食品卫生质量低劣,甚至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发展食品生产的幌子,唯利是图,坑国害民,把食品生产和经营引向邪路。至于要法律“松绑”,更是一种错误的论调。实质上是要为制售有害食品开绿灯,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代表们说,不但不能“松绑”,过去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要认真扭转。对一些屡教不改、目无法纪、情节严重、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严加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当然,应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食品生产经营部门也确实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这就一方面需要依靠这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身艰苦奋斗,加强自身的管理,尽可能地改善卫生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依靠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列入计划逐步帮助解决。为了对群众的健康负责,在这方面花一点钱是值得的。但是,代表们指出,从卫生监督部门来说,在实行卫生监督的时候,也要同服务工作相结合。不仅要监督企业的卫生状况,也要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改进食品卫生工作。沈阳市九路市场管理所的同志在这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经营食品必须有防腐措施,餐具必须消毒,否则不准开业。他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个体户自行消毒餐具、添置冷藏防腐设备确有难处,他们不是简单地“卡”,而是想办法成立了餐具消毒服务部、食品冷藏服务部,要求没有自行消毒能力的个体户一律将餐具送去集中消毒,无冰箱的小吃店和农民可以将易腐食品放到冷藏服务部的冰箱里统一储存,收一点电费。
许多代表谈到,贯彻《食品卫生法》不仅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还要同不卫生、不文明的习惯作斗争,任务是艰巨的。他们希望在执法的过程中能更多地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为切实保障群众的健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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