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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杜绝违法经营,促进生产,活跃流通 国务院通知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布并开始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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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26
第1版()
专栏:

健全法制,杜绝违法经营,促进生产,活跃流通
国务院通知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布并开始施行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于8月20日向各地、各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国务院通知指出:
在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各地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总的来看,不少公司办得是好的,对于促进生产,活跃流通,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工作没跟上,有些公司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政企不分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地影响公司本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去年以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遵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已陆续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理和整顿,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力,进展迟缓。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各类公司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和整顿的指示,通知对有关的五个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通知有关五个具体问题见本报第二版)
又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月25日公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并开始施行。
这个《规定》所说的公司是指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公司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办公司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全国性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个体经营者不得单独申请成立公司。(《规定》详见本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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