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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雷洁琼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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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8-28
第2版()
专栏: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雷洁琼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雷洁琼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计量法十分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昨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她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计量法草案时,对这个草案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关于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政府计量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申请检定。”有些同志提出,这一条中所列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很大,全部由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可能难以做到。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关于因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的处理问题。草案规定,“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设计量仲裁机构。对计量纠纷的仲裁,实行两级仲裁制。”“凡因计量器具所引起的纠纷,最终应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仲裁的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和中央部门提出,因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涉及的范围很宽,情况复杂。处理这类纠纷,计量行政部门只能出具检定数据。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草案规定:“凡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查封、没收、吊销计量证件等行政处罚。”许多地方提出,这样规定比较笼统,执行中难以掌握。因此,经与国家计量局研究,建议针对计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造、销售没有合格证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分别作出给予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
雷洁琼说,草案修改稿已经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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