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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机构与合理分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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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06
第4版()
专栏:专论

精简机构与合理分工
刘曙光 张焕光
行政机构的精简程度与行政分工的科学与否,关系极大。科学的行政分工,不仅是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行政机构精简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前提。不科学的行政分工,则往往是造成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所谓行政分工,是指一个机关将其担负的各种工作,根据不同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部分。因事设置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它包括层次分工和部门分工两个方面。层次分工是指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如局长与处长、科长与科员之间的工作分工;部门分工是指同一级别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分工。
目前,有些机关的分工,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方法:一为分割法。即将本来应该由一个机关或部门管理的事务,分成两个或数个机关、部门来办理,破坏了机关职权和工作程序的完整性;二为门户独立法。即一些行政机构的下属单位极力要求独立门户,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三为对口法。也就是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部门分工,样样都要上下对口,“上面有个佛爷,下面就要有个金刚”。否则,就得不到举办相应事业、开展相应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支持。如果乡政府分工与县政府各科局不尽对口,那么,县政府各科局就会想办法在那里设一个派出机构,用当地同志的话说,就是伸一条腿下去。据了解,某县三十九个科局,在乡镇机关有对口机构或人员的就达二十八个,只有审计、物价、烟草、劳动、城建、基建、外贸等十余个科局在乡镇没有“腿”。这些没有“腿”的科局也大都念念不忘要伸条“腿”下去;四为照顾法。干部能上不能下,“不犯错误不降职”。每当某个干部不能胜任领导工作时,解决的办法往往是为他新设置一个符合他原来职别的机构或部门,以保证其地位不变、待遇不变。
由于不遵循科学的行政分工原则,实行不合理的分工方法,因而形成目前一些行政机关体制上的种种弊端,诸如机构重叠,层次繁多,部门分工过细,派出机构林立等等,从而严重影响行政工作的效率。例如,某专区辖十二县、市,而地委和行署所属的县级工作机构、事业单位多达一百零八个,人称“一百零八将”;在一个县政府机构内,至少有县长、分管副县长、委办主任、科局长、股室负责人、办事人员六个层次。某县城关镇辖三万居民,镇党委、镇政府下属二人以上的固定机构有十二个(不含助理员等个人职务的职位),在编干部职工多达七十二人(不含县政府各科局驻该镇派出机构的人员);有的地方县科局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多达十几个,其工作人员数大大超过乡、镇机关自身的工作人员数。如此等等,举不胜举。我们在某县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县民政局召开一个荣退军人代表大会,其间要放映一场电影,但放什么片子呢?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到电影院抄了现存影片片名之后,请副局长定夺。副局长点了几个之后说请局长决定。局长觉得此事非小,应请示分管副县长。副县长圈了两个,然后又面带难色,说还是请县委书记决定吧。县委书记考虑再三,才确定放映哪一部影片。如此工作效率,实在令人担忧。
为了切实有效地精简行政机构,必须彻底改革目前一些机关不科学的行政分工制度。具体地说,应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①大量削减各类临时机构和重叠机构,并权于有关业务部门;②减少领导层次,撤销不必要的委、办机构,还政于有关职能部门;③打破对口分工法。确定机构的设置和部门的分工,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④合并类似或相近的职能部门,精简副职和行政辅助人员,坚决煞住以各种借口要求分家独立以提高自己地位的不正之风;⑤抛弃照顾安置法,坚决实行因事设人,有多少庙,设多少菩萨。对不能胜任领导职务的,完全可以降级使用;⑥撤销、合并、下放一部分派出机构,以保证下级机关职能和工作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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