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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职工退休的保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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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06
第5版()
专栏:

谈谈职工退休的保险制度
庄启东 李建立
现行职工退休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现行的职工退休制度,是195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三十多年来,仅于1958、1978和1983年作过一些小的修改和调整,基本的方面没有什么变化。在制定退休制度时,由于我们缺乏经验,照搬外国的东西多了一些,结合自己的国情不够,加上长时期内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革,因而这项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全国没有一个统筹的劳动保险基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承担。“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职工退休费用是全国统筹的,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组织在各地区、产业之间调剂使用。但1966年以后一段时间,工会停止活动,没有专门机构对此进行管理。1969年11月,财政部军管会发出通知,将劳动保险基金改为由各企业营业外列支(1980年后,扩权企业由利润留成中开支)。结果,造成了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苦乐不均,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负担过重,有的甚至难以为继,发不起退休费。一些五十年代公私合营的老企业,情况更为严重。与此同时,退休人员也统统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加重了企业和各单位的负担,分散了领导的精力,不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搞好生产与工作。
其次,退休制度不健全。五十年代初建立的退休制度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后来一些区、县以上的城镇“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实行了退休制度,但许多区、县以下的“小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一直没有退休办法。到目前为止,全国仍有一千多万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职工退休后生活无保障。即使是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大都因其经济发展不稳定,底子薄、积累少,靠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及其他保险费用,困难很大。
再次,退休缺乏统一管理,政出多门。全国现行退休办法主要有三条线:一是地方干部一套办法,由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门拟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二是军队干部一套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拟定,部队组织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共同管理;三是工人一套办法,由国家劳动部门拟定,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和管理,各方面往往侧重于自己的情况制订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往往难以较好地协调,势必产生许多矛盾。
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对劳动工资制度进行较全面的改革,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职工的退休制度。到1983年止,我国退休职工已达一千三百万人,占全体职工人数的11.3%,一年支付的退休费用达八十七亿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9.3%。预计到1990年,全国退休职工将达二千一百万人,退休费用一百五十亿元,到二○○○年,退休职工将达三千四百万人,退休费用近三百亿元。对这样一大批退休人员和一大笔资金,如何革除现行制度的弊端,进行正确有效的管理,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职工退休应实行社会保险的办法
就世界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退休职工一般都由社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如设立社会福利部、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和援助部、国家社会保险局等等。苏联是由社会保障部和工会共同管理的。民主德国和匈牙利由工会统一管理。南斯拉夫则由“老年与残废保险自治利益共同体”负责管理。“共同体”由受保职工投票选举产生。对于退休费用的负担方式,各国情况不尽相同。从保险金(其中相当大的部分为退休金)的负担形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采用雇主(企业)、个人和政府分担的办法,东欧的匈牙利、罗马尼亚也实行这种办法;二是苏联、波兰、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保险金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保险金。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其他形式。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保险金全由政府负担;荷兰和南斯拉夫,保险金由个人和政府分担(南斯拉夫的私人企业要负担职工的全部退休费用)。还有保险金由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一概不管的,如法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秘鲁、阿根廷等国。保险金全部由企业负担的只有中国、阿尔巴尼亚、几内亚等少数国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的退休职工应该改行社会保险的办法。对于人员的管理,或成立社会保障机构,或交由工会统一管理,并实行“居住地主管”的原则,退休职工居住在什么地方,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或工会组织统一进行管理,与原来的工作单位基本上脱钩。退休费用也主要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退休职工居住在什么地方,就由什么地方的社会保险机构定期支付退休金,改变由退休职工的原单位四处邮寄退休金的做法。这样做,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负担,使企业能够轻装前进,有利于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更好发展。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退休职工全面的统一管理,更加及时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更好地组织他们的学习、娱乐活动。
职工退休金应实行专项预留储存办法
从理论上说,职工退休金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在职工退休前的劳动成果中所作的预先扣除。但目前我国发放的退休金,由于是从当年的企业收入中支付的,因此往往很难反映出这种预先扣除的性质,使人误解为是在职的职工养活退休的职工,引起在职青、壮年职工的怨言,影响新老职工之间的团结。对于退休费用的支付,目前我国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照职工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发。例如,根据职工的不同工作年限,按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等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办法有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退休金与工资挂钩不合理。一般来说,退休金既然是职工退休前劳动成果的预先扣除,那么,应该是劳动成果大的多留多用,反之少留少用。按照正常情况,工资应该是衡量劳动成果的尺度,因此退休费与其挂钩似乎也是可以的。问题在于,长期以来,由于工资制度不完善,按年头升级,以及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不升级,使现行的工资标准与职工的劳动贡献相脱节,按这样的工资标准决定退休金,很难反映出职工退休前贡献的大小。二是实行工资改革后,职工的岗位、职务变动,工资也将随之变动,如果退休时的岗位、职务工资低于以前曾得到过的岗位、职务工资,就更难正确反映他曾取得过的实际劳动成果。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主张,对退休金实行专项预留储存的办法。即企业每年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定的资金,在社会保险机构中为本企业每一个职工预先存下一笔退休费,逐年积累,待职工退休时支取。职工调动工作后,已存入的部分仍归该职工所属,并由调入企业继续为之储存,直到退休为止。还可以进一步设想,今后职工的退休费用,可以逐步过渡为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由财政拨款和个人共同负担担)。企业负担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部分预留储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基本生活以外的部分,由职工自己负担,自愿储存,退休前多存的,退休后多用,否则就少用,或者只拿企业为之储存积累下来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样做,实际上是把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调剂权更多地交给了职工自身,解脱了国家和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事实证明,国家和企业在这方面操持过多,既不利于发挥职工在处理个人生活问题方面的自主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国家和企业集中更多的精力抓好主要工作,并且还会使本来容易处理的问题复杂化。
实行退休金专项预留储存的办法,可以使退休金的来源更加有保证。同时,由于退休费用集中于社会保险机构手中,增加了资金统筹调度、调剂使用的余地,有利于解决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苦乐不均的问题。此外,还无须制订许多繁琐复杂的退休金支付办法,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只需在保险机构预先储存一笔专项基金,退休后按基金积累情况和利率标准支取退休费即可,简便易行,各种经济关系一目了然。
职工退休后的退休费用如何适应物价的上涨?这是现行退休制度所遇到的难题,也是职工退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十分注意解决的课题。理想的办法是退休金与物价直接挂钩,“水”涨“船”高,“水”落“船”低。但考虑到退休费用也与工资一样,具有“钢”性特点,即一般易涨不易落,因此,用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经常调节的办法可能更好一些。当然,这里面将涉及许多复杂的实际问题,如何是好,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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