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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是当前健全法制的关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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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0
第4版()
专栏:

有法必依是当前健全法制的关键
曾衡山
近来,报纸上陆续揭露了一些制造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和冒牌低劣商品的大案要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单位,互相配合,协同动作,查清了一些重大案件。有些严重犯罪分子已被逮捕受审,有的已被判刑,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些案件,触目惊心。有些人的罪行,达到了穷凶极恶的程度。例如,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贩卖,中毒死亡者二十人。在白酒中掺敌敌畏和其他有害人体的化学物质,冒充茅台酒高价出售。用化肥作发酵剂制蛋糕;在小磨香油中掺柴油;把一百二十多万斤疫病猪肉制成熟肉出售,非法牟取高利。全国各地还查出一批质量低劣的冒牌商品,铝锭、石棉瓦、水泥、农药、兽药、种籽、汽车、自行车、手表、电视机、名烟名酒等等,都不断有各种假劣冒牌货出现。那些非法制造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和冒牌低劣商品的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他们的罪恶目的,还常常同时进行诈骗,行贿,投机倒把,伪造商标、公文、证件、印章等其他种种犯罪活动。许多案件的恶劣情节表明,他们贪图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同旧社会的奸商没有什么两样,不同的只是这些人头上还挂着冠冕堂皇的招牌:什么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啦,国家机关的干部啦,共产党员啦,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啦,等等。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乃至群众的生命安全,干扰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地腐蚀着我们党和国家机关以及社会主义企业的肌体,毒害着许多人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他们是一伙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蛀虫,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的破坏性。
面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人们在愤慨之余,不禁会提出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会有这些现象?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刑法》中有关条款对上述现象也有定罪处刑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是无法可依,为什么这些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未能被有效地制止,反而大有蔓延发展之势?根本原因在哪里?这答案,其实也很明显:原因就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存心干坏事的人,挖空心思违法犯罪,以身试法,不足为怪。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的某些人,接受贿赂,贪赃枉法,参与、支持、纵容包庇犯罪,利用职权干坏事,也必然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还有许多同志,则是由于法制观念薄弱,官僚主义严重,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而在不同程度上,相当普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一是有些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放松甚至完全放弃了对生产、经营部门的监督管理。例如,《药品管理法》对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药品在生产、出厂、经营部门收购、医疗单位购进等各个环节上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合格等等,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食品卫生法(试行)》详细规定了保障食品卫生的各项要求,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卫生监督工作。《商标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办事,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可以制止或者被及时揭露的。但是不少地方的主管部门有负人民的重托,玩忽职守,监督管理不严,纠正不力。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部门,还以“开放”“搞活”为名,对非法活动干脆撒手不管,甚至从中渔利。
二是违法犯罪事件被揭露后,有些主管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姑息纵容,该查的不查,该办的不办。非法与合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来法有明文规定,他们说是“不好掌握”,甚至颠倒是非,把大肆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说成是“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给以支持、表扬。靠非法倒卖假铝锭发家的“尖子”,被誉为“致富能手”,有些党政领导怕落下打击“万元户”的罪名,迟迟不肯认真查处。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玩忽职守,拒不受理受害人的控告。
三是执法不严。在不得不给予处罚时,轻而又轻,敷衍了事,不按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追究;触犯刑律的,不依法定罪判刑,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用经济制裁或其他行政处分代替刑罚。对于贪污受贿、严重渎职构成犯罪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员,很少追究刑事责任,有时只是给点党纪处分了事。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往往是重罪轻判;有些不该缓刑的,也宣告缓刑。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其他情况还不少。这些说明,放着法律不用,有法也就等于无法!对犯罪分子不依法惩处,就不仅不能震慑和制止犯罪,反而会使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必然会造成的一个严重恶果,就是纵容、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滋长。姑息必定养奸,这是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真理。晋江假药案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法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禁令,在那里毫无作用,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这同当地有关部门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纵容姑息,关系很大。其他许多大案要案恶性发展,广泛蔓延,究其原因也都莫不如此。大量的事实证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不力、打击不严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是当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极大障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还很不够,还需要继续不断地加强。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不断完善的法律,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要树立鲜明的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完善是一个相对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一时不够完善的地方,通过继续加强立法可以逐步趋于完善;而法制观念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会从根本上使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成为问题,使法律无论多么完善也不能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做到有法必依,是当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我们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作很大的努力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养成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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