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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同假冒商标违法行为作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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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1
第2版()
专栏:

运用法律武器同假冒商标违法行为作斗争
  常金山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注册商标逐年增多,许多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抓质量,创名牌,努力提高和维护自己的商品信誉,出现了一批名牌产品,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不走正路走邪路。他们不是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而是专门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搞“冒牌货”,以此作为“生财之道”,欺骗和损害消费者。这个问题在有的地方已经发展到很严重的地步。最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违法案件正在抓紧查处。这样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商标是一定商品的标记。一种名牌商品与其它同类普通商品相比,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更高的信誉,在市场上有更强的竞争力,这是它的创业者长期苦心经营、精益求精的结果。在每一件名牌商品上,都凝聚着它的创业者的辛勤劳动。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调动和激发企业内在的活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优质产品,更好地造福于人民群众。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别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就是侵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那么,为什么有些单位和个人竟然胆敢置商标法于不顾,假冒他人商标,而且专冒名牌,坑害群众?有人说,因为他们是“法盲”。有人说,他们有不正之风。这些看法都没有切中要害。捣鬼、骗人,弄虚作假,从来都不是盲目的,也决非通常所说的“不正之风”。他们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他们财迷心窍,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德,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向钱看”的观念,毒化着我们队伍中一些人的灵魂,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论谁的注册商标被违法分子假冒,他都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工商企业,包括某些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牌子被人家假冒了,却不以为然,漠然置之,不去追究。目前,我国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许多商品尤其是名牌商品供不应求,还是“卖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自恃名牌产品,不愁销路,抱着“皇帝女儿不愁嫁”的态度,同侵权者“相安无事”。他们这样做,客观上助长和支持了假冒商标的违法活动,也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有的企业为了多赚几个钱,违背国家规定,出售自己生产的残次零部件乃至商标标识,成了冒牌货的原料供应地。有一家国营电视机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告发一个企业假冒了自己的牌子,查来查去,冒牌电视机的元器件却是本厂卖出去的残次品。后来,他们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了残次品,那种冒牌电视机也就不见了。这个具有讽刺意味的事例,很发人深省。它说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珍惜自己商品的信誉,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就是为人民负责的表现。否则,不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玷污自己的信誉。
保证商标法的贯彻执行,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有重大责任。商标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有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表明,凡是商标法贯彻执行比较好的地方,一条重要原因在于当地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商标管理工作做得严肃认真。反之,那些冒牌货泛滥的地方,往往同当地有关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重要关系。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管理工作不重视,错误地认为“有几件冒牌货关系不大”,因而放松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这是失职行为,应当纠正。俗话说“针大的眼,斗大的风”,少数冒牌货出现了,如不严肃查处,它就会蔓延开来。有的地方政府明知假冒他人商标是违法行为,是损害人民利益的,但为了增加一点地方财政收入,就对那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甚至包庇、支持,想方设法为冒牌货“开绿灯”。这种见小利而忘大义,为了局部地区利益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严重的是,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同违法分子内外勾结,串通一气,一起进行假冒欺诈活动,从中收受贿赂,坐地分赃。对于这些人,那就不仅必须绳之以党纪、政纪,而且必须依法惩处。
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懂得,宪法和法律的许多重要规定是要靠各级国家机关来执行的。这既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也是国家机关的职责。法律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着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严肃认真地执行法律,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相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实质上是助长和支持违法行为,是最大的失职。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对于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观念,基本的观念。“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一切违法行为,我们都应当旗帜鲜明地加以制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放任,听之任之;更不允许为了局部的、小团体的利益,而加以包庇、支持。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发生少数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奇怪,也不可怕,关键是各级国家机关要负起责任,严格依法办事。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了,守法的正气就会不断上升,违法的现象就会不断减少。
维护商标法的强大力量是群众。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结合具体经验和实际案例,对商标法作生动活泼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把它交给群众,使群众了解它、熟悉它、掌握它。广大群众掌握了法律,就会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哪里出现了违法行为,哪里的群众就会立即配合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揭露和制止。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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