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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办事 保障食品卫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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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1
第2版()
专栏:

  严格依法办事 保障食品卫生
  金亦文
《食品卫生法(试行)》,是一部关系每一个公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两年以来,许多地方大力宣传、努力执行这一法律,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我们的食品卫生状况,距离法律的规定和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人民群众感到气愤的,是少数人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广大群众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故意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者依法予以严惩。
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处以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违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要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既然作了明确规定,为什么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我们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那里的执法机关处理这类问题不够坚决,不够得力。在一部分同志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妨碍着运用法律武器,同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有人认为,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会妨碍发展第三产业,妨碍搞活经济。这是不对的!发展第三产业、搞活经济,目的在于方便人民,造福人民。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对法律置若罔闻,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则是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坑害人民。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怎么能够混在一起?!赵紫阳总理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严正指出:
“对借改革之机,违法乱纪、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者,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彻查严办。”把严格执行法律,同进行改革、搞活经济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极为有害的。
也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不高,还处于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阶段,难于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这种看法似是而非,是把制定法律要力求切合实际同法律一经制定就要坚决执行混为一谈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要求,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许多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绝不允许借口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还不够高,无视法律对食品卫生规定的基本要求。以“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否定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必要性,实际上是掩盖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背离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宗旨。
还有人甚至荒谬地认为,对有毒有害食品严格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会造成浪费,妨碍提高经济效益。请问,有毒有害食品不予没收、销毁,卖给谁吃?恐怕持如此“经济效益”论者自己是不肯去吃的。自己不肯受害,却要坑害群众,这是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这里倒是用得着一句古话: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看法:食品的好坏,要通过竞争,让消费者去判断,不好运用法律手段去强制管理。这种看法,似是而非。谁家的蛋糕松软,谁家的馄饨鲜美,是要由消费者来判断的。但是,难道对有毒有害食品也要依靠竞争来判断、来淘汰,法律可以不闻不问吗?抛开社会主义法制,不讲社会主义公德,把竞争看作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实际上是主张放任自流,纵容助长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邪门歪道。
保证食品卫生法的贯彻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有重要责任。这些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确法律赋予自己不但有权力,而且有责任,权、责是一致和统一的。这个问题解决了,错误认识纠正了,才能做到忠于职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食品卫生法得到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否则,就有可能使我们的执法机关患“软骨病”,影响我们依法打击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分子。至于我们执法队伍中有少数不纯分子,与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分子勾结在一起,贪污受贿,助纣为虐,对这种人,当然不是什么纠正错误认识的问题,而是要该判刑的判刑,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处分,该调离执法队伍的调离执法队伍。
纠正各种对于人民生命健康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错误认识,整顿好我们的执法队伍,我们才能真正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依法打击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分子,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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