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签订经济合同不能强迫命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1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签订经济合同不能强迫命令
张庚文
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与组织之间一定的经济目的,签订经济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形式。要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办事,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律平等和遵循法律规范等原则,达成相互一致的协议,从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带来利益,这样的经济合同才有意义。
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与法人之间,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却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向。他们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不顾社会经济秩序,以强迫命令的方式,迫使对方按照自己的意思签合同。他们以这种方式签订经济合同,往往还带着一副关心下属的姿态,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条款,不订吧,怕惹了人家,以后还得常打交道,到关键时刻,说不定会让你吃不了兜着走;订了吧,明显对自己单位有害而无益,或者是潜伏着一种威胁。于是,迫不得已,咬咬牙,狠狠心,一份“霸王”合同签订了。如果合同能够如约履行完毕的话,双方还好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如果不能履行,就会出现难堪的局面,产生不良后果,起码会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而后一种情况往往是常见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强迫命令式的经济合同,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是和经济合同法相违背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除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的国家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自己或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签订经济合同的活动中,应率先垂范,带头按经济法律办事,千万不要强迫命令对方按自己的意图签订那种条件苛刻的“霸王”合同。
(注:作者是河南省安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