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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公款 压制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新平县公安局错上加错受到通报批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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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2
第1版()
专栏:

  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公款 压制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新平县公安局错上加错受到通报批评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公款,并压制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受到中共玉溪地委通报批评。
《通报》说,1980年12月,新平县公安局向县供销社赊购使用过的昆明牌汽车一辆,车价五千五百元,加上供销社代付的养路费、材料费,共计五千八百五十元。除当时付款一百二十元外,其余五千七百多元于1981年3月挪用应上交财政的罚没收入款三千二百一十元和仍属公款性质的汽车运费收入和房租水电收入等预算外财政资金二千六百四十元支付。购买这辆汽车,本来是打算作基建使用,但在有些党政机关以权经商办企业这股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他们竟违反《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规定,安排消防车驾驶员开车搞营运性运输,在接到上级不准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后,即进行大修转卖给本县个体户,得款一万一千元。这笔钱连同这个局搞农副业生产所得的收入一千三百一十元,以发农副业生产收入的名义,于1984年9月14日分别以二百六十元、二百元、一百五十元、一百元、五十元五个等级全部分给了公安局的五十七名干警。其中参加分钱的股所长以上领导干部二十三人。
1984年10月15日,这个局还动用罚没收入退库款二千八百九十元,以及工会会费、福利费共四千零六元,买毛毯五十八条发给全局干警;1982年截留罚没收入款三千六百五十元作奖金发放;1981年至1984年年底,欠交应上交财政的罚没收入款三千六百多元。
新平县审计局于去年11月对县公安局违反财经纪律,滥发钱物的问题进行了专案审计。县公安局领导干部看到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后,以“定性不准”、“不实事求是”、“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为由,于去年12月31日将县纪委、审计局、财政局的有关同志叫到公安局开所谓“答辩会”。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张南翔带领一些人,七嘴八舌,强词夺理,进行质问、指责、起哄、嘲笑,要审计局的同志说清问题,修改报告,挽回“影响”,说什么审计局“是搞‘左’的一套”,公安局“不是挪用罚没款,只是拉用罚没款”,“不是分国家财产,是集体财产”,“不是私分,是公分”等等。
中共玉溪地委的通报说,新平县公安局挪用、截留罚没款,变卖公物滥发钱物,擅自召开“答辩会”压制审计部门,其错误是严重的,是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纪律不相容的。产生这一错误的思想根源是新平县公安局的领导干部滋长了严重的特权思想,把自己和自己分管的部门,错误地放在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只能做监督者,不能做被监督者的位置上,这是搞好执政党的建设要认真解决好的重要课题;也是公安部门搞好队伍建设的重要课题。为此,地委决定,对新平县公安局的错误在全区进行通报,私分的公款全部收回上缴入库,并责令公安局局长张南翔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向县审计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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