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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药案看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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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2
第3版()
专栏:

  从假药案看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秦耕
最近,报纸上揭露出一些制造、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晋江地区有些假药厂成批生产假药一百四十多种,以行贿送礼等手段行销各地,流毒全国。北京、山西、辽宁等九省、市的二十个医药经销部门,非法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药品二十五种四十多万盒,河北魏县的一些不法分子将淘汰药加以改头换面,贴上假标签,四处兜售。有的医药部门甚至以展销的形式推销假药,坑人骗钱。这些假药案性质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群众对此十分愤慨。
药品是用来防病治病的。假药劣药不但不能治病,反而会贻误和加重病情,损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党和国家历来严禁制售假药。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对假药问题早已作过规定。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审议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对有关药品的各方面问题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同时具体规定了假药劣药的法律含义。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检测设备和卫生环境;不具备条件的,不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同时规定生产每一种药品,都要经过批准,取得“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按照假药处理。为了惩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活动,震慑犯罪,还对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单位处以罚款、没收假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关闭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劣药问题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药品管理法》、《刑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是同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应当说,处理假药劣药问题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为什么在《药品管理法》颁布之后,一些地方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是得不到处理呢?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是关键。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药品管理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比较完备,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依照法律办事,才能使已经颁布的法律发生效力,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严格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的条件和保障。对违法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执法部门如果不坚决打击,严厉制裁,法律将失去权威性,成为一纸具文。由于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假药劣药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越演越烈。一些工厂完全不具备办药厂的条件,却发给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一些假药根本不含有效的药用成分,却发给了“批准文号”,给假药厂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一些地方伪造药品商标和“批准文号”多达一百多种,但无人进行查处,致使欺骗国家、坑害人民的犯罪活动更加猖獗。一些地方受害者告状无门,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恃无恐。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法律授权的药品监督机构,有权依法批准开办药厂和生产药品,有权制止生产假药劣药和监督销毁处理假药劣药,有权依法处罚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他们肩负的职责就是要秉公执法,通过认真执行法律,保证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的健康。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司法部门,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就是严格执行法律,依法打击犯罪活动,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没有用好国家和人民委托他们行使的权力。假药厂不是一家、两家,而是几十家;假药的品种不是一种两种,而是上百种;制售假药的违法活动不是一次两次,而是连续几年。对这样严重的问题,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虽然反映了一些情况,但为什么不能依法查处,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呢?公安部门为什么不进行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呢?有的人民法院为什么把受害者的控告拒之门外,不予受理呢?在当前这场有关人民生命安危、维护法律尊严的斗争中,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好好想一想,自己是否做到了忠于职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吸取什么教训?
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重要原因之一,还是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漫不经心,甚至藐视法律。他们无视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为了某种所谓“地方荣誉”,可以置法律于不顾,肆意纵容、包庇、甚至支持祸国害民的罪恶活动。他们无视法律是根本的行为准则,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为了贯彻某些领导人的违法指示,可以丢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把违法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一些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则是由于他们以权谋私、受贿下水,或者入股分肥、同流合污,直接参与了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活动。
对制售假药劣药的单位和犯罪分子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而不依法、执法犯法的部门和人员,同样也应当追究责任。现在的情况,正如彭真委员长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在一些方面和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漫不经心地对待宪法和法律,不依法办事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现象。这是必须切实纠正的。凡是藐视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不管是什么机关,不管是什么干部,都要严肃地批评和纠正,直至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我们一定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认真贯彻中纪委“公开信”的指示精神,把假药劣药案查个水落石出,依法惩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和失于职守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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