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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局长边春光 就国家版权局的设立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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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13
第3版()
专栏:

  国家版权局局长边春光
就国家版权局的设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准设立国家版权局。今天,国家版权局局长边春光就这一机构的设立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版权和版权保护的含义是什么?
答:所谓版权,也称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统称为版权。这些权利,不经作者同意或法律特许,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所谓版权保护,就是凡是发表、使用作品,均须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专门保护作者版权的法律就是版权法。版权保护的主体包括各类作品的作者:作家、诗人、作曲家、剧作家、画家、雕塑家、科学家、记者、翻译家、摄影师、建筑设计师、工艺美术家等一切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活动的人。版权保护的客体就是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哑剧和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绘画、雕塑等美术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录音、录象、唱片等音象作品,地图、示意图、设计图、科学图表等作品、广播作品,建筑艺术、工艺美术等作品以及电子计算机软件等。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多种形式的智力创作成果。版权保护牵涉到千百万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制定版权法就是要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调整和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和加强我国同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更好地执行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
问:有了国家出版局,为什么还要设立国家版权局?
答:国家出版局主管全国的出版事业。出版只是版权保护所涉及的一个方面。无论是管理的内容还是涉及的范围,国家出版局都代替不了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版权工作。它对外代表国家处理涉外版权关系。出版和版权虽有联系,但却是性质不同的两类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制定版权法,国内和涉外版权关系中都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有的作者的稿酬常常被有名无实的“合作者”分享,或以上缴的形式被无理瓜分;有的作者的作品常常不得不署上与作品创作无关的人的名字或署上单位的名称才能发表;有的作者的稿子投寄出以后就如石沉大海,有去无回;有些作品被使用单位修改得面目全非而不征求作者意见,但仍以原作者的名义发表;有些作品被翻印、被改编、被剽窃,但原作者和原出版者毫无所知,或在得知后也无计可施,得不到合理补偿等等。在对外关系上,由于我们没有版权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文化交流的扩大和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文化政策,对内对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版权保护涉及的面广,关系到许多部门的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是无法完成的。这就是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版权局的主要原因。设立国家版权局,是我国在建立权版保护制度方面一个有历史意义的进展。
问:国家版权局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国家版权局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起草版权法律和有关法令、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二、负责指导全国版权管理工作;三、代表国家处理涉外版权关系;四、普及版权知识和培训版权专业人员。
问:其他国家都有版权法和版权管理机构吗?
答:据我们了解,世界上已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版权法。有一百多个国家分别参加了两个国际版权公约。在大国之中,只有我们国家没有版权法,也没有参加国际版权组织。这种情况与我们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问:我国如何处理涉外版权关系?
答:目前,我们尚未颁布版权法,也无条件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因此,我国的作品在国外和外国作品在我国,仍将是相互自由使用。只有在颁布了版权法和参加了国际版权公约之后,才能逐步解决对外的版权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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